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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要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录入时间: 2006-05-09     作者:

审判机关要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王少南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无论从和谐社会的内涵还是实践来看,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都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重要职责就是不断拓宽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提升司法服务的效果,保障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护稳定的治安环境。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而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的环境是前提和基础。要发挥刑罚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作用,突出重点,对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判处,同时高度重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发挥其惩治、警示、教育、抚慰、预防等全方位的价值和功能。要以青少年犯罪和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深化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营造安定的环境,推动平安创建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发挥调节、疏导职能,积极鼓励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流转,依法制裁各种欺诈、恶意串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要运用法律手段,积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建设,打造和谐社会的环境支撑;要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确保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行为,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政策与法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降低投资、经营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创造文明的生活环境。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团结和睦的社会生活秩序,要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要提倡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联动机制,坚持走“调解多、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社会公信力高”的良性循环路子,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通过提倡一种精神、建设一种文化、营造一个氛围,积极鼓励关爱社会、救助他人、热心公益等行为,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体系,确保个体的生存权益,提升整体的生活质量。

  ——保障创新的改革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要注重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处理改革发展中的问题,鼓励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构建路径。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着力深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机制的衔接、体制的完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创新环境,促进发展的转轨,实现更大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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