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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执法为民---永仁县法院副院长龙秀英
录入时间: 2008-07-15     作者:

 

审判与执法为民

 

永仁县法院副院长龙秀英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就是要在思想上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实践中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诚信、中立、平等、透明、文明、公开、效率、廉洁的现代司法理念,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而繁重的现实任务。下面我从法院审判来谈一点我对执法为民的认识。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必须正确把握执法为民的含义
   
党的十六大在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及时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总体要求,所谓执法为民,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性质来说,就是要求全体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处处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就是要求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审理和执行每一件案件,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含义,正确把握执法为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执法为民事关司法公正,也事关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成果,更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院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最核心的环节,也是我们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百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而我们法官不经意的一些举动,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比如说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当遇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注意避免粗暴地打断、制止当事人的发言,要作好诉讼引导,告知当事人要按法庭程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或互相进行人身攻击时,也不能听之任之、不加制止,或者不注意方式方法只批评制止一方而放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直接介入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变成法官与当事人争吵,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产生怀疑。所以要通过人民法官规范的司法行为,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在审判工作中除了要注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方式和方法外还要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特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在践行执法为民的实践中,作为人民法院来讲,我们决不能以执法为民之名而主动服务,上门找案源,那样就背离了司法被动性特征。热情服务,应是在对业已成讼的案件处理中,要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杜绝工作中的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也就是说,我们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在热情服务中既不丧失原则,又把握一定的度,这个就是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办案。

   
(二)是处理好司法的中立性和针对性的关系。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我们每一名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执法的过程中,司法中立就要求执法过程中的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而支持诉讼的另一方。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对诉讼不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对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司法上的救助,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而作必要的阐明和解释,乃至对判决了的案件作必要释法工作等。这些举措都是文明执法的必要内容,法院和法官并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不因为提供了这些服务而必然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而是为维护正义提供平等的诉讼机会。
   
(三)是处理好司法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规范化管理是将执法过程中的决策、审判和执行、行政、后勤保障等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并以此为载体实现执法为民。一个好的规范化管理体制应是体现了司法特性、与各项执法程序相匹配的。这就要求标准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允许在实际运行中作必要的修正,也就是要采取灵活的办法,但围绕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不能改变,比如我们在规范庭审活动的同时,可以组织巡回审理,针对具体的个案到田间地头去开庭,通过简便诉讼程序,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求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的。
   
二、践行执法为民,必须以落实执法为民为宗旨
   “
执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执法为民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通过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向活动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真正让我们的干警、我们的法官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牢牢把握执法为民这一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省、州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贯穿到我们的每一个审判环节:
   
首先,要树立执法爱民理念。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事关执法为民的落实。我们每一名法官要树立执法爱民的理念,要通过工作和具体行为,树立起人民法院亲民、爱民形象,树立起公正审判的形象,要强化法官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要强化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意识,通过强化执法利民手段,扎扎实实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使我们每一名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抵制存在的特权思想,坚决反对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切实做到尊重、相信、关心、爱护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执行难
   
其次,要完善执法便民举措。要按照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维护民权、便民诉讼的措施,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在便民利民上多下功夫,方便老百姓诉讼,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把为民的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一方面要推行审判人员判后答疑制度,接访首问责任制,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及时解答,并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都有回音;抓好立案窗口形象工程,优化服务功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可在立案庭为当事人设座位,准备饮水机,设立醒目的政务和审务公开栏,对受案范围、当事人须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公示;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优先立案;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通过完善便民举措,从而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另一方面,要坚持执法护民方略。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是说,对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三、践行执法为民,必须以公正与效率工作为主题
   
实践执法为民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在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管理、弘扬执法民主、推进执法文明上下功夫,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必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效果,而且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放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中考虑,使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对案件中遇到的新领域、新问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发展的眼光审视,确保审判为发展服务。在办理案件中要坚持对一些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又缺乏一些必要证据的案件,不要将他们简单的拒之于诉讼之外,立案庭要充分发挥立案庭审判前沿的作用,在立案前主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通过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尽量将矛盾平息在诉讼之外;而对一些证据较充分,但判决处理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也不能就案办案,急于立案,要采取一些相应的平衡点,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庭外和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前。比如我院去年调解的楚雄欣源水利勘察设计公司诉县财政局、万马电站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纠纷案,通过在立案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立案前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一半多的债务,因未正式立案,我院未收取诉讼费,还做了大量的调解、疏导工作,为双方代拟了调解协议,但只要平息了矛盾、化解了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了,我们法院执法为民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再比如宜就肥水养鱼案:宜就镇地什苴村民委员会夜加村民小组凹利古乍水库承包养鱼期间,承包人在水库中投放约40吨鸡粪喂鱼,致水质污染,造成该组43156人唯一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不能饮用起纠纷,受害村民曾集体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我院。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院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急于立案,而是在充分了解事实,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从县委和政府的整体工作大局考虑,通过做工作、讲道理、讲法律,办案法官顾不上吃饭、喝水,调解工作从上午九点一直做到到下午五点,法官们讲哑了嗓子,在办案人员的辛勤工作、真情感动下,最终成功的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阻力,但我们在审判环节可以说是真正体现出了执法为民,为县委、政府,为当地党委、政府分了忧、解了愁。只有将案件的审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平息了矛盾、化解了纠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反映出执法为民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必须打击与保护并重。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确保社会稳定,刑事审判必须扭转传统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坚定认识打击与保护的同等重要;必须以严把事实关为底线,大力倡导推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坚决反对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和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充分注重保护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陈述权,并重视克服和防止超期羁押。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中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生存提供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这是国家和人民对人民法院践行执法为民的最根本要求。

   
第三,必须审判与执行齐抓。为人民提供司法帮助,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举措。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公正良好的执法形象,对存在的任意改变庭审时间,作风敷衍塞责,办事简单粗糙,失误错漏频繁,案件久拖不结等有损法院、法官形象的行为要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有针对性地改善我们的执法效果,我们每一名法官要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加强法官主持诉讼、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延伸诉讼效果,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要坚持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对具有简审条件的案件,可依法速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注重依法调解,减少繁琐环节,反对不负责任的拖延,坚持快审、快判、快结的原则,通过裁判活动把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履行好审判机关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交心交流不交易,讲理讲法不讲情,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提高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质量,通过诉讼前调解、庭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合力调解和巡回审判等调解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行政审判中要善于认识和把握民与官所体现的民权与官权,弱势与强大的诉讼特点,要更加强调和坚持官民诉讼平等,严格司法审查,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审理各种民事、商事、行政纠纷,及时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这就是执法为民的基本功能。
   
第四,要服务与帮助统一。我们要为人民提供便利和服务,如方便群众诉讼,指定辩护人,减、缓、免交诉讼费,提供司法救助,改善我们的执法作风等等。这些虽然是一些比较直观的、浅层次的小事,但它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所以这也是我们对公民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总之,落实执法为民,就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抓住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理念,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好我们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通过公正司法来化解民忧,消除民害,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实现让法律文明关怀、让公民规范维权、让社会正义弘扬的目的,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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