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稿 |
| 录入时间: 2008-05-14 作者: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 新 闻 发 布 稿 新闻发言人 田成有 2OO8年5月14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同志们: 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高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一、我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做法和特点: 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借助网络平台将司法活动进一步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我院的做法和特点是: 1、全面公开。目前全国许多法院网站都有裁判文书上网,但有的是有选择地刊载;有的只公布某一类型,如知识产权;有的只公布大案要案;有的只公布分类型的典型案例。我院要求,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全面上网。我们这次公开的范围涉及面广,范围大,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甚至申诉、立案、再审、执行等各种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此全面,向社会全面公开,在国内尚属首次。另外,我们公开的全面性还体现在它的内容上,既包括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的观点、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所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等。 2、及时公开。目前,《云南法院网》重新进行了版面的调整和变动,专门设计了一个裁判文书专栏,我们将借助互联网优势,在公开宣判的同时,将我院所有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在云南法院网上公布,为此,省高院专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效性做出了统一规定,要求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专管此项工作的内勤要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月生效的原始裁判文书正本提交到新闻中心,由新闻中心交负责统一协调上网。以确保上网的及时公开。 3、依法公开。我院裁判文书上网,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包括:(1)裁判文书中涉及到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到其他人和事,公布后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4)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此外,凡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通讯住址、家庭情况的一律删除,凡涉及证人姓名的,一律以“XXX”代替,这些措施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技术层面和思想顾虑方面为公开扫清障碍,这也是我们云南高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凡是经过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都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存档的裁判文书。除不宜对外公开的案件外,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也可查阅所有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允许复制和抄录。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审判公开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必然特征。过去,司法容易被神秘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只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限范围内宣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人类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过程,通常也是追求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当事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社会活动,应当而且必须尽可能地公开进行。向社会公开宣示司法者的裁判,是一个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是一个去司法神秘化的过程,将法院裁判文书展示于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公众面前,既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原则,满足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要求,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司法民主,同时起到宣示法律、宣传法治的作用。 二、有利于全面服务大局 案例,是活的法律。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可以集中展示我省司法保护的广泛领域和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对比性,有利于消除国内外对我省司法保护状况的偏见和误解,为发展云南对外经济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为每一个公民如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社会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生产经营者如何弥补合同漏洞,避免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鲜活直观的法制教材。因此,云南高院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将为推进我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进步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 三、 有利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各级法院和各地法院的审判交流和沟通,有利于相互学习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法治的统一。特别是,对于新类型和疑难的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上的平台进行交流,开拓审判思路,解决新难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把裁判的结果放在阳光之下,必然增强审判的外部约束,从而有效地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促使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整体提高及说理性的明显增强。裁判文书上网也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因此,裁判文书上网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裁判文书是审判的“产品”,直接承载、传递和体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对于审判而言,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利于赢得全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有利于获得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信赖。因此,通过裁判文书的上网,可以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以公信树立权威。 四、 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上网人数的剧增,我国现在已经有1.26亿网民,网络已成为至关重要的宣传阵地。司法网络阵地是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宣传媒介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对外宣传的立体框架。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外宣传的重要形式,它能够以最快捷、最便利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体现审判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个案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条文相比,其内容具有趣味性强、通俗易懂、贴近生活、针对性强的特点,它是公众知法、懂法的基本途径,也是进行普法教育的基本素材。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搜索,可以原汁原味地直接阅读到这些裁判文书,从中感受司法的过程,法律的精神,程序的公正。满足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要求,增进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 有利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每个法官来说,裁判文书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方式,集中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或公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展示了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对当事人来说,裁判文书既是其了解司法程序、理解法律规定、领会裁判理由、提高司法认知程度的过程,也是其认同司法权威、服判息讼的重要依据。裁判文书上网使得裁判文书不仅仅限于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传递相关司法信息,同时也将其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对裁判文书的程式化、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每个审判人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也是个严峻的考验。裁判文书上网将促使广大法官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和裁判文书制作,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从而使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总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意义是很多的。通过裁判文书上网这件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到的不仅是某个具体案件的胜败,更是法官司法能力和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体现;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是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和法官将会认真接受社会的“检阅”,迎接来自各方面的评判,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三、裁判文书上网后审判工作需加强的有关举措 理性地说,将裁判文书上网是一个需要勇气、需要自信的改革。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多元价值并存,公众判断和作为司法从业者的职业判断时常会发生冲突,要将司法结论置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就必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十分严谨的论证,必须具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最普遍的法感情。我院裁判文书上网一经推出,等于是人民法院向社会交了一份责任书。这不仅是形式意义的推进,更是实体层面的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确保这项制度取得成效,我院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评判结果的权威性说明文件,是法官向历史、向法律、向民众交出的答卷,是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产品。这个产品的质量如何,必须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裁判文书是代表司法机关而非个人制作的,所以制作应当简洁、规范、准确、严谨。近年来,从被告人的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这些错误的不断出现,在不断地警示我们,必须从细节入手,加强规范性,必须确立起严格的判决书制作程序,建立相关责任人制度,并采取抽查、制作范本等措施,督促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素质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判决书。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说理性。一纸判决,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赢得公公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的效果,而且还承载着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法律信仰的功能。所以,裁判文书不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而且更是写给天下人看,民众是永远潜在的阅读者、监督者,更是义不容辞的批评者和传播者。法官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那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没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裁判文书的说理一定要清楚、明白、准确,不可让当事人不知所云、空洞无力。为此,我们希望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督促法官严格推敲, 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不论案情重大复杂还是简单,不论是普通程序审理还是简易程序审理,都要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把道理说透彻。只有加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才能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取到应有的实质效果。为此,我院确定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要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核实检查,以此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规范性和说理性的提高。 2、在全省法院系统逐步普及和推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目前,省高院已经全面实行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昆明中院等部分中院也实行了这项工程。下一步,省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我们将在已设有网站的法院积极推进,逐渐发展到全省三级法院都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3、谦卑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力提高法官素质 裁判文书上网,既是人民法院对于社会的一份庄重承诺,也是提高对法官素质的责任要求。裁判文书一上网,不仅要当事人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对法官来说既是压力、更是动力。如何才能把裁判文书这一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产品做好,必将成为法官提高自身素质的载体。因此,借裁判文书上网,我们希望全省广大法官树立“精品意识”,对裁判文书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我们将进一步采取观摩、培训、交流、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保障司法公开公正。 各位朋友,同志们,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关系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我们期待着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以及对司法信息大众化的推进,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贯彻做出富有意义的诠释,也会让广大的社会公众更加理解并支持法院审判工作。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