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民生司法---蒙自县人民法院院长 黄勇明 |
| 录入时间: 2008-05-13 作者: |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民生司法 蒙自县人民法院院长 黄勇明 “民生”是党的十七大关注的重点和凸显的亮点,充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展示了新一代的领导集体的民本思想。要在司法工作中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就必须把握以民为本这一重点,积极推进民生司法,不断探索民生司法的基础和依托,完善民生司法的方法,将民生司法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的重要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民生司法的根本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政法工作开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要推进民生司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我们党是唯一能够领导国家和人民走出战争和贫困的政党,他始终将人民作为立党的根本,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调整和进化,敢于自我剖析,自我扬弃。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任何时候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永远保持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工作中运用并发展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前提,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将科学发展作为司法的发展方法,进入民生司法的司法工作新阶段。 坚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明确司法工作的任务是民生司法的前提 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司法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展工作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深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认识,深化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认识,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化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要坚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还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队伍的思想,充分发挥先进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 政法工作应该将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具体来看,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在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化解纠纷、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认清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是树立了司法工作开展的旗帜;完成司法工作的任务,是落实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民生司法正是从这两点出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设立了坚强的保障。 不断调整工作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实现民生司法 将科学发展观运用于司法实践,推动民生司法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妥善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 在司法领域,科学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要将科学发展观运用于司法实践,就要坚持民生司法。首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红河州地处边疆,司法工作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群众法律素质不高,法治环境复杂等严峻的问题,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当事人,正确引导群众参加诉讼,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目的,有效的缓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法院工作应该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结合本国、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汲取外国、外地,乃至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不断发展自身,做好经济社会建设的坚强后盾和坚实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目标。 探索民生司法新途径,研究民生司法新方法 民生司法,就是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纷止争为目标,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改善服务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归宿,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十七大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提出了众多新的法治关键词,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落实民生司法提供了方法和动力。 1、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重点落实案件调解工作,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不仅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还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维护、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加强审前调解。要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州的调解工作中,还要正确处理好民族风俗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群众力量,吸收不同社会人员参与调解,加强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关切,从法律精神和公平理念出发,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和谐交融,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2、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和谐的社会效果。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即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要从机制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探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改善执法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3、积极推进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具有公信力、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执行人员东奔西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不能完成执行工作,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形成联动机制,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融资、出境、日常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我们在执行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联动机制这一资源,建立被执行人信息网络,加大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力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民生。 (三)认真处理涉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涉法信访问题是法院和谐建设的重点问题,要有效解决涉法信访,最重要的是在办案中强调案件质量的同时,更要重视息诉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针对申诉案件息诉难的特点,主动将息诉工作向前和向后延伸,并动员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关切,从法律精神和公平理念出发,寻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和谐交融,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途径,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再次,在措施上可以设领导接待日制度、巡回接访制度,积极排查矛盾纠纷,做到前移工作关口,实现把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目的,要探索和建立解决涉法信访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坚持公开答复制度,强化工作责任,以取得信访实效。 (四)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民生司法,就是要加大普法力度,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树立法律权威,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法治环境。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民素质等决定了普法难度较大,法院要利用自身优势实现知识普法和心理普法的两重目标,如在审判工作开展的同时开展普法教育,利用法律人才集中进行送法下乡等,做到司法惠民。 (五)关注民生案件,扶持弱势群体 十七大报告指出,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要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贯彻平等原则的同时,要关注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努力解决好教育、住房、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在具体操作中,关注民生案件要制定一系列保障民生案件诉讼的举措,为民生案件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强化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对于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等,方便民生案件的诉讼。 关注民生,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是民生司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我国,弱势群体主要包含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等,由于其处于经济、信息、制度等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权利保障状况令人担忧,法院在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上,应该调查研究对其特殊的保护方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在程序和实体上,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均在法律的范围给予倾斜性的保护,并在案件审结后跟踪保护,实现司法的全程性保护。 加强队伍建设,解决民生司法的源头问题 司法队伍是实现民生司法的主力军,是直接面对群众的第一线,司法队伍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司法服务的质量,是实现民生司法的源头。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养 政法干警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保障力量,必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治素养,因此,必须不断的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此外,还必须在政法干警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探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举措,紧密结合政法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时效性的进行学习,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成为执法为民的先锋,一心为民的公仆。 进行司法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 执法能力关系执法水平,这是民生司法的根本。法院干警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更新执法理念,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形势和执法环境。系统内要多开展业务培训,制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良好的学习机会,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应变能力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维护群众的权益。 加强法院党组织的建设,提高党员先进性 党员是司法队伍的主力军,以加强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司法队伍的建设,进而推动司法工作的开展应该是司法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健全法院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使党员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些都是在司法队伍中开展党员队伍的建设的目的。 当前,虽然我们处于总体和平,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但仍然存在很多隐患,我国司法的发展仍然跟不上世界司法发展的水平,群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愈加强烈,我国的犯罪率还是居高难下,涉腐案件影响国计民生,队伍建设仍需改进,尤其是西藏 “3.14打砸抢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们面临的严峻局势,作为政法系统的领导和干警,不仅要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还必须居安思危,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研究政法工作开展的新理念,新方法,在工作中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实践民生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