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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点小瑕疵  十万交易成泡影
录入时间: 2008-11-20     作者:

只因一点小瑕疵  十万交易成泡影

 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银虎

日前,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的一辆自卸货车车架号有凿改痕迹,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行驶证,而被判退还原告购车款和交纳的各种规费、损失共计161227.65元。——因为一点质量瑕疵,使被告已成交的十万余元的交易化为了泡影。

2007213,原告李强在十堰富华工贸有限公司盐津县黄葛槽销售站以128000元购买了一辆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自卸货车。在购买了保险及交纳相关费用后,李到昭通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行驶证,但因该车车架号有凿改痕迹,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行驶证。之后,李强先后找到销售商和生产商请求其更换车辆,但都不同意更换。因车辆不能投入运营,原告不仅无钱偿还购车贷款,还欠下了88739.45元的利息。无奈之下,李强将生产商成都大地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被告承认该车是其生产的产品,但认为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只能向销售商索赔。盐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车辆因车架号有凿改痕迹,不能办理行驶证,致使该车不能投入营运,其要求退货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生产的车辆属于产品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原告起诉车辆生产商赔偿购车所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及交纳的各种规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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