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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支付卡盗取现金被判刑三年
录入时间: 2008-11-14     作者:永善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何金才

利用电子支付卡盗取现金被判刑三年

永善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何金才

 

一网吧网客,利用朋友关系,获悉银行卡信息,在“腾讯QQ”的“拍拍网”上开通电子支付卡,盗取现金126000元。20081030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朝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25岁的被告人胡朝泷与朋友刘昌发交往中获悉了刘昌发之父刘世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码。200825日被告人胡朝泷到永善县“建设者”网吧用该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在“腾讯QQ”的“拍拍网”上用“704439733QQ号码开通电子支付卡,盗取刘世友卡上存款200元。之后,被告人胡朝泷采用同样方法陆续盗取刘世友卡上存款,截至2008422日止共盗取1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朝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子网上盗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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