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甸法院依法及时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四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
| 录入时间: 2008-11-14 作者: |
施甸法院依法及时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四起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施甸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支持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期,该院受理四起非诉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并及时进行审查评议,依法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所需石材用量的增加,非法开采石材的人员逐渐增多,施甸县国土资源部门、安监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2008年元月,该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甸阳镇团树村委会三星庄一组的山背后石场(又称何家寺石场)有多人在无证采石,该局在接报后立即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该石场自80年代后期起就有人在私自开采石材,但屡禁不止。2007年8月19日施甸县有关职能部门曾对该石场进行封停,责令有关人员不得再继续开采。今年元月9日,该县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开采人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仍无效后,该县主管部门好将开采人员的采石机械设备拆卸,并用水泥灌桩拦进出该石场的道路。但段立县、何正国、段立东、赵应宽四人仍无视法律政策规定,在未办理任何采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9日后相继进入该石场采石。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今年4月18日决定对四人分别处以5000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四人在接到《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于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这四起案件的特殊性,施甸法院行政审判庭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10月22日裁定准予执行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