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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8万元投案自首获缓刑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挪用公款8万元投案自首获缓刑

 

威信县人民法院  周兴奇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8万元,用于其他经营的被告人柳建华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其挪用的80000元公款,依法予以追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5月,被告人柳建华担任威信县烟草公司长安烟草站庙沟销售网点卷烟销售员期间,从县烟草公司调拨到庙沟销售网点的卷烟调拨价共计3318052元,销售后交回公司卷烟销售款2778982.24元。20066月,被告人柳建华因差欠公款不能归还外逃。柳建华外逃后,经威信县烟草公司对柳建华所经营的庙沟销售网点进行盘点,柳建华共计差欠公司卷烟销售款180697.10元。

200847,被告人柳建华到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述了挪用公款80000元用于个体服装经营的事实,对其余差欠的100697.10元柳建华不能说明去向或用途。到案后,柳建华向威信县人民检察院退赔赃款20000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柳建华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再次退赔赃款30300元,挪用的公款尚差欠29700元不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建华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000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柳建华犯罪外逃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认罪,并退赔了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体现相关法律规定精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正确适用缓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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