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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视证据交换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宾川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视证据交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杨逢春

 

宾川县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诉讼证据的交换。日前,宾川法院法官在开庭审理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前,又组织案件当事人交换了诉讼证据。
  该案原告张××和张×、李××均系宾川县金牛镇某村农民,张××系张×、李××之子。被告吴××系宾川县金牛镇某某村人,受雇于住所地为昆明的云南通信服务公司,负责宾川各通信基站的维护工作。据原告张××起诉状诉称:2007514日深夜052分许,被告吴××驾驶被告云南通信服务公司所有的云AGW970号车,将站立于金牛镇金楠苑40米大街亚杰家私路段东侧道路边的原告张××撞伤后逃逸,后吴××在县城被找到;张××被撞伤后,被他人送往宾川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情复杂、严重,张××数次到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因被告吴××的行为,导致张××右额挫裂伤、左枕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颅内积气、鼻骨骨折、额部破裂伤、上唇贯通伤、右腓骨小头及右胫骨平台骨折,并伤及右眼等多个部位;经司法鉴定,张××的伤属重伤,伤情最高达七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及其父母亲张×、李××又申请追加住所地也在昆明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被告。针对该案证据较多,案情疑难复杂,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部分被告住所地远在昆明的实际情况,宾川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法官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将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如实纪录在卷;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分类纪录,记载了异议的理由,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宾川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交换民事诉讼证据,保障了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保证了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有效提高,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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