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甸法院8月起将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附民案件 |
|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
鲁甸法院8月起将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附民案件 ——鲁甸法院、检察院出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意见》 鲁甸法院 陇俊伟 为维护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换回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意见》(试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按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一般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鲁甸县人民法院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共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该《意见》。 该《意见》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