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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法院8月起将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附民案件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鲁甸法院8月起将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附民案件

——鲁甸法院、检察院出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意见》

 

鲁甸法院  陇俊伟

 

为维护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换回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意见》(试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的,由人民检察院按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一般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鲁甸县人民法院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共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该《意见》。

该《意见》从200881日起施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起诉主体、移送、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抗诉和申诉、执行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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