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面子”引发人命案 触犯刑律领刑三年
艾相宰
最近,景洪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兵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陈兵系景洪市勐养镇窝拖新寨村民小组农民,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3月18日20时许,陈兵邀请付永庆、岩三、岩罕乐、朱艳、杨从芳、田晓倩等人到自家喝酒、唱歌。席间,因酒不够,陈兵向妻子王建梅要15元钱去买酒,王建梅不给,陈兵觉得自己在朋友面前有失面子,便发火将自家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并动手打了王建梅,经旁人劝开后,王建梅跑出家门,陈兵仍不解气,并扬言“等她回来我要用枪崩掉她。”23时30分许,王建梅被田晓倩、朱艳、杨从芳劝回到家中,此时,气未消的陈兵起身到自家仓库内拿火药枪,岩罕乐便跟随进去,并劝阻陈兵:“你要搞什么?”陈兵不但不听劝,反而找到存放在仓库内的火药枪,岩罕乐见状上前去抢枪,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导致枪走火,枪弹击中岩罕乐的腹部,岩罕乐在送往勐养农场医院救治的途中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岩罕乐系为枪击致下腔静脉及腹主动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送检的枪支是自制单管火药枪,性能良好,其正常击发射击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陈兵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岩罕乐的家属与被告人陈兵的母亲自爱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陈兵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持有枪支系民族习惯,致人死亡是因其喝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与他人争枪支的过程中,导致枪走火,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希望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民用枪支、气枪各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琐事借酒持枪闹事,不听旁人劝阻,在与他人抢枪拉扯过程中导致枪走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