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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不可“轮流坐庄”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子女抚养不可轮流坐庄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区倚 朱泽

 

 

小静静,一个10岁小女孩,父母离婚后为了得到她的抚养权去年至今三上法庭,那么小静静最终的抚养人会是谁?825日,根据静静的长期生活习惯及本人愿望,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撤销一审变更静静为生父抚养的判决,改判驳回静静生父变更女儿抚养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静静归妈妈抚养

19985月,宣威市的陈先生和高女士喜结连理,同年108日生育了女儿静静。因生活琐事,陈先生和高女士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003月初,婚姻走到尽头的陈先生夫妇上法庭离婚。同年327日,宣威市法院一审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所生女儿当时尚不满2周岁的静静由母亲高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静静年满18周岁,陈先生享有探望权。

双方法庭协议离婚后,高女士于2006年将女儿改随母姓,并正式更名。陈先生依照约定履行了抚养费给付义务,并多次探望女儿。

妈妈希望中止爸爸的探望权

静静的抚养一直相安无事。2007928日,陈先生将静静接到曲靖生活了五日,引发了随后拉开的系列诉讼。以为孩子失踪,高女士向警方报案。同年1010日,高女士以陈先生的行为给女儿静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起诉,要求判令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

高女士说,女儿由自己抚养后,为方便女儿就学,她给孩子改了姓名。但是从2006年开始,陈先生就一直没有履行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甚至在没有经过她同意且违背女儿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正在学校上学的女儿带离他乡隐匿起来,想当然为孩子重新改了姓名。后来她才知道,女儿被陈先生带到了距离宣威城区上百公里的曲靖城区,给年幼的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接法庭送达诉状后,陈先生于同月18日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较宽余的时间教育抚养女儿,反诉请求判令其抚养女儿。

陈先生辩称,离婚后,一方面高女士以种种理由阻止他探望女儿,故意疏远他与女儿静静的父女感情。另一方面作为抚养人的高女士不关心女儿的学习、生活,经常在外面玩麻将,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致使静静学习成绩不断下降。

宣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女士和陈先生双方经济收入均较好。经法庭调解无果,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反诉请求。

爸爸起诉变更女儿抚养

一场沸沸扬扬的女纠纷,结果又回到起始点,无奈的陈先生于今年18日再次走进法庭,直接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请求判令女儿随其一起生活。

陈先生称,孩子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物质条件的保障,也需要精神、人格等方面的健康完善,满足其心理需要。小静静已跟随母亲生活近十年,充分享受了母爱,但是作为生父的自己因为孩子生母的缘故,没有给予静静足够的父爱。特别是2007928日自己在行使探望权中,高女士以此为由要求中止探望权,将年幼的女儿牵入公证、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不仅妨碍了了他探望女儿,也使他与女儿之间产生了较大心理隔阂。陈先生一再强调,他可以让静静生活得更好、教育得更好。他认为,静静已随母亲高女士生活了十年,就是也该轮到他抚养(静静)了。

宣威市法院少年法庭主持调解中,由于双方都坚持要亲自抚养女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一审审理认为,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但各自履行抚养责任的方式因家庭情况而异。离婚后,孩子应跟随一方生活,由其负责抚养,另一方可以采取不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方式尽自己的责任。同时,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陈先生和高女士各自的工作、生活条件,根母亲生活近10年的静静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陈先生与高女士所生女儿静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陈先生负责抚养。

10岁女童自己做主

一审判决宣判后,高女士以子女抚养不能搞轮流坐庄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官司打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女士上诉称,一审判决不考虑母亲失去孩子心灵上的痛苦,更没有考虑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及心理感受,强行将孩子从一个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和家庭环境变更到一个不熟悉、不愿意去的环境,不可能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为了不让孩子造成进一步伤害,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在曲靖中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静静告诉法官,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我只愿与妈妈一起生活。

曲靖中院少年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依然未达成调解协议。

曲靖中院二审认为,高女士和陈先生均有抚养静静的经济条件,但静静在双方离婚后的较长时间一直跟随高女士生活,与高女士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改变抚养环境对静静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的影响,且高女士在抚养静静的多年中不存在对静静有不利影响的情形存在,静静也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应维持静静一直由母亲抚养的实际。据此,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静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子女抚养不可轮流坐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从客观上将,高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后,静静一直随高女士生活至今,已适应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从主观角度考虑,10岁的静静明确表示愿继续随高女士生活,应尊重其意愿。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情况有四类情形,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上面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陈先生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均不存在,不能以轮流坐庄的方式判决孩子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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