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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杨凡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
录入时间: 2008-08-26     作者:

 

原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

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杨凡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

 

被告人:“只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就要时刻保持职务廉洁性”

 

/   钟旭

 

822上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杨凡贪污受贿案。

 

被告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表明: 2007年初,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全州的创业培训工作交给红河州农业学校培训部负责,该校培训部部长高某决定从培训部收取的创业培训费中提取10%给予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工作经费,后高某按10%分几次提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97000元交给具体经办此事的被告人杨凡,杨凡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197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基金和炒股。被告人杨凡在担任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副主任、就业培训科科长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同时兼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分配再就业资金和小额贴息贷款、印制《农民工进城就业指南100问》,采购办公设备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52000元,收受“尼康”数码相机一台、镜头一个、“索尼”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800元)。

被告人杨凡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上述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其余受贿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作实质性的辩护。庭审结束后,他悔言:“回头想想真是不值,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要时刻注意保持履行职务的廉洁性这一点很重要!”

记者注意到,今天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的旁听席上也是座无虚席,但整个法庭秩序井然,据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杨增顺介绍,该处为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组织了红河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的干部及红河州交通局、红河州高管处、红河州保险公司等机关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70多人参加了旁听,目的是用身边的人和事再次警示国家公职人员珍惜手中的权利,让大家醒心醒脑,时刻注意职务的廉洁性!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前来旁听的蒙自县纪委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高罗伟,他说:“这是一堂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自己的生动的法制课,这堂课让我们知道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在工作中要管好自己!”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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