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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法不容 父子二人进牢笼
录入时间: 2008-08-25     作者:

 

以身试法法不容 父子二人进牢笼

彝良法院 吴仕奎

 

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忠林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兴国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发宪经济损失人民币729856.43元。

20075月,被告人姜忠林在本县洛泽河镇笋叶村新开一小煤窑。其间,姜忠林向姜忠领(已判刑)购买了炸药8千克用于巷道掘进等。2007713日该非法小煤窑被洛泽河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了炸封。200711月,被告人姜忠林又擅自将没有任何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该非法煤窑启封并雇佣工人进行开采,2007127日和2008117日,洛泽河镇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姜忠林进行了处罚,尔后,被告人姜忠林因要到笋叶村村民委员会工作就叫其儿子被告人姜兴国负责经营管理该小煤窑。129日上午九时许,姜兴国到该煤窑时发现在煤窑上班的李焕超、李加彪、李加静三父子均死于煤窑内。后经昭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焕超、李加彪、李加静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被告人在获知李氏三父子死亡后,于2007129日携家人外逃,200821日彝良县公安局干警在曲靖市富源县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李焕超死亡后,遗下其妻俞发宪、其女李加仙(出生于1991510日)和李加迪(出生于1996712日)。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 致非法生产经营小煤窑期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其中,被告人姜忠林在非法生产经营小煤窑期间,违背国家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非法购买爆炸物后用于非法经营小煤窑的行为还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姜忠林在关押期间具有一定立功表现,故依法或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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