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车不小心 将自家楼梯撞倒砸死儿子挨判刑
富宁县法院 农文银
日前,富宁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桂10—70192号多功能拖拉机,由自家南侧空地驶往富宁县新华镇岩纳村民委旧腮小组晒场方向;9时30分驶至李某自家房屋南侧楼梯时,因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所驾车的左前部分与家中房屋南侧楼梯的砖砌护栏相刮,导致南侧楼梯的部分砖砌护栏倒地砸到站立于楼梯旁的李某某(被告人李某之子),造成受伤,经送富宁县人民医院枪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