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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公公争养两孙女
录入时间: 2008-08-25     作者:

 

丈夫死亡,公公争养两孙女

文山州中级法院 朱荣华

 

前不久,文山州中级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公公争养两孙女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

家住丘北县树皮乡树皮村民委歪山村小组的张某某系杨某某的公公。2007125杨某某的丈夫张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死亡,当时杨某某生第二个小孩未满月,有关丈夫的死亡赔偿费用由公公张某某与肇事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1416.36元的协议。公公张某某将赔偿费用领走后,儿媳杨某某一直居在公公家。由于丈夫张某死亡后,杨某某与公公张某某时有发生口角。20084月份杨某某的哥哥与杨某某的公公张某某签订一份杨某某与张某所生的两个小孩由公公张某某抚养,杨某某由娘家领回的协议。于是杨某某回砚山县维末乡斗果村民委松山林村小组娘家居住,由于思念两个年幼的女儿,公公张某某又不愿意杨某某将两个小孩领回抚养,于是,儿媳杨某某无奈将公公张某某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杨某某所生的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教育,由公公张某某退出已领取赔偿杨某某的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合计10870.20元。公公张某某于是提出上诉,认为是杨某某不要两个年幼的女孩,而且两个年幼的女孩是张家的后代,应由张家来抚养,同时认为抚养费已用于两个孙女的抚养而不愿意退还。

二审法院审理中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 张某某虽然有能力抚养孙子女,但前提是杨某某是两个女儿的母亲,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张某某的思想工作后,考虑到目前杨某某生活有一定的困难,经过杨某某同意,杨某某所生的两个女儿,大女儿(4岁)暂时由张某某抚养,小女儿由杨某某抚养。同时由张某某退给杨某某小孩抚养费2500.00元。由于公婆对小孙女抚养了近4个月,总是舍不得将小孙女交给杨某某。民事案件中,针对人身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特点,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欠说下,第二天在法官的主持下,公婆终于将小孙女交给杨某某,分别了4个月的小女儿终于回到母亲的怀抱。那一刻杨某某流出了一份母亲思念孩子的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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