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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屋亲兄弟 对簿上“公堂”
录入时间: 2008-08-22     作者:

 

同屋亲兄弟   对簿上“公堂”

 

张伟

 

同住一个屋檐下的两个亲兄弟,为了共有积蓄1万元地分割,双方兄弟而将对方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楚雄中院民三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并且是俩同屋生活多年的亲兄弟。

钱某某与钱某某是亲兄弟,父母已相继去世,两人共同生活至今。2005427,钱某某在工商银行广通支行将1万元存款转为三个月定期存款;2005728,钱某某又将此存款续存了三个月定期。20076月,其父亲去世,钱某某外出,由钱某某独自操办了丧事。2007730,钱某某向禄丰县人民法院起诉钱绍祥财产权属纠纷,禄丰县人民法院以(2007)禄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钱某某的诉讼请求。钱某某与钱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卖过蜂蜜、大米,又一起在广通火车站货场打工,有一定的收入和积蓄。

因钱某某于2005427和同年728在工商银行广通分行转存的1万元存款,发生于兄弟两人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且两人均承认在共同生活期间由钱某某管账、钱某某管钱的事实,钱某某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1万元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本院认定1万元存款为钱某某与钱某某的共有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均享有所有权。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因钱某某独自操办了父亲的丧事,而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操持家庭生活,还积攒下1万元,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大。因此,钱某某应适当多分,钱某某分割7000元,钱某某分割3000元是合情合理的。

合议庭法官们认为,钱某某和钱某某兄弟两人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积累了1万元共有财产,应依法按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结合钱某某和钱某某的实际情况和两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上诉人钱某某、上诉人钱某某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上诉人钱某某承担860元,而上诉人钱某某承担了50元。

俩亲兄弟,一起劳动,一起生活那么多年,并且共同有了一定的积蓄。理应共同齐心为今后地生活进行打算,同时俩兄弟现在除了对方,再也没有其他亲人,应彼此关心,相互照顾。不要因为金钱利益,而影响了兄弟之间的感情,要知道金钱是买不到亲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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