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分担起矛盾,法院依法解纠纷 |
| 录入时间: 2008-08-22 作者: |
责任分担起矛盾,法院依法解纠纷 广南县人民法院 罗 谦 签订协议并约定了责任分担,若发生事故时,协议一方有减轻责任的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协议双方进行责任划分。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4月25日,刘某与骆某、古某签订协议,骆某、古某为刘某砍伐其购买的活立木杉树,并约定了工钱计算方法以及发生意外双方各负一半责任。2006年6月5日,骆某、古某经得刘某同意,准备将砍好的杉木从山上搬滚至山脚,发现刘某已安排了郭某在山脚修整道路。骆某告之郭某有危险,劝其不要在山脚修路,但郭某不听,11时许,郭某被骆某搬滚下的一根杉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为此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26510元。事后,刘某找到骆某和古某,要求两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郭某死亡应赔偿总额的一半时,遭到两人的拒绝,于是刘某提起了诉讼。 从本案发生的情况看,事故发生之前,骆某已对郭某履行了告知会有生命危险的义务,故郭某之死,郭某及其雇主刘某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骆某的赔偿责任,因此,不适用刘某与骆某、古某之间“如发生意外由双方各负一半责任”的约定,经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骆某承担20%的责任,即由骆某给付刘某各种赔偿费用5302元。判决生效后,骆某认为自己没过错,不想支付赔偿款,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骆某终于主动到法院交清了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