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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 换来三年徒刑一万元赔款
录入时间: 2008-07-04     作者:

 

一元钱 换来三年徒刑一万元赔款

 

富宁法院   张云维

 

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肖平显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4123时许,林某乘坐肖平显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普厅北路“老地方”酒吧门前时,林中兴下车付给肖平显二元车费,肖平显说应付车费三元,双方因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林中兴推了肖平显一下,肖平显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朝林中兴腹部刺了一刀。后经鉴定,林中兴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平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后期复查费等共计10000.00元),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的规定隧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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