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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同伴当猎物打死 已触犯刑律被判徒刑
录入时间: 2008-07-04     作者:

 

误把同伴当猎物打死  已触犯刑律被判徒刑

 

艾相宰

 

63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永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川、曹云川、梅双龙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永科、李川、曹云川、梅双龙均系景洪市基诺乡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逮捕。200822510左右,被告人文永科、李川、梅双龙、曹云川与梅少兴(已死亡)各带一支火药枪和何健云、何超坤、文少云(三人未带枪支)互邀至景洪市基诺乡巴别村论发山打猎。文永科让未带枪的三人到对面山上把猎物撵过来,文永科等人持火药枪守候。1130分左右,文永科见一野猪跑过来,便举枪射击,却击中蹲守草丛中的梅少兴,致其当场死亡。2008225日,被告人文永科、李川、曹云川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227日被告人梅双龙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其正常击发射击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案发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永科持一支火药枪上山打猎,误将被害人梅少兴当作猎物打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川、曹云川、梅双龙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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