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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许前飞院长到临沧市两级法院调研
录入时间: 2008-11-20     作者:
 

省高院许前飞院长到临沧市两级法院调研

临沧中院  刘敬媛

 

1156日,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一行五人到临沧市两级法院调研。

5日上午,在大理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刚刚结束,许院长就风尘仆仆赶赴临沧。首先前往云县法院调研,后又到凤庆法院、临沧中院、临翔区法院调研。临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金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鲍康等领导全程陪同。

 

许院长在云县、凤庆、临翔区三个基层法院调研期间,分别与法院干警亲切座谈,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队伍建设、法庭建设、巡回审判、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作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在听了各县法院的工作汇报后,许院长指出:一是基层法院法庭建设的数量和规模一定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来实施。法庭是法院近距离接触当事人、接触人民群众、接触基层的一个点,要把法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工作站,不要把法庭搞成“衙门”,法庭的案件要尽可能地走出去审、走下去审,入乡进村,只有这样才能更方便当事人、更贴近老百姓;二是法院工作的重心一定要放在基层。基层法院干警占全国法院干警的80%,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占全国四级法院受理案件的80%,显而易见,法院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从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讲,工作重心也应在基层。作为土地面积大且大部分是山区的云南省,巡回审判的确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因此在物质装备上要向基层法院、向法庭倾斜,改善基层的出行条件和交通工具,只有这样巡回审判才能真正体现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三是审判工作一定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法院的工作必须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联系起来,必须与老百姓紧密地联系起来。基层办案尤其要灵活,要联系基层实际,贴近老百姓,不能机械地坐堂问案,固守模式,尤其审理基层民事案件,要真正走出法庭,深入到群众中去办案。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让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熟悉司法、亲近司法,案件才会办得好,老百姓认可了、相信了,法院才能建立起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此外,巡回审判的力度仍需加大,基层法院的案件应50%的走出去审,派出法庭的案件应70%的到当地开庭审理解决。巡回审判在基层不必太拘于形式,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审判,最终实现双赢的目标。在巡回办案中,能立即立,能审即审,能执即执。基层法院办案除要加大调解力度,也要加大当场清结的力度,案件尽可能当场解决完毕,做到即时清结,案结事了;四是关于执行难问题,要加大法院自身积极作为的力度,依靠党委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涉府案件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政府协调解决一些问题,同时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从基层入手,破解执行难。对因执行不能,而给执行申请人造成困难的问题,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政管理和发放、法院配合的涉诉特困群众救助基金制度。

在座谈会上,许院长听取了临沧中院院长鲍康从审判工作、监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对临沧法院工作情况的汇报后,许院长充分肯定临沧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工作开展情况,认为临沧法院研究问题深刻,特别是对刑附民案件的调解研究,从立法层面上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以及案件不片面追求调解率,而注重调解后的执结率。许院长指出,调解案件如果不能做到即时清结,反而会造成执行工作的更大困难,带来更大的麻烦,比判决的案件更难执行,民商事案件中存在此类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同样存在。尤其是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就应即时清结,否则往往会造成执行不了,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在基层法院审、执不一定要分开,要即时清结,案结事了。考核法官不能单纯地将结案率、调解率作指标,最终应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考核目标。

针对如何理解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许院长还强调,“宽严相济”实际上是一个执法理念,办案过程中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从犯罪的性质、情节上把握“宽严”的尺度;二是要从社会对裁判结果的承受能力来考虑。在严守法律底线的情况下,考虑民意、尊重民意,决不是随意逾越法律底线;三是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司法文明的表现重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加大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可以把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实际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这不仅涉及“宽严相济”中“宽”的问题,也有一个尺度问题,从中也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案结事了。

最后,许院长语重心长的说:从中院到基层法院的领导必须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全面了解。如何践行好科学发展观,不能将其当成空泛的理论束之高阁,置身事外,而是要多关注、善研究经济社会的发展。政法干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捍卫者,双重角色的定位,决定了我们不能把自己同国家工作的大局隔离开来,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关注不了解,会阻碍发挥建设者的作用,只有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找准法院的位置,使法院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保持协调和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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