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沧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全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
| 录入时间: 2008-10-24 作者: |
临沧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全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与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临沧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08年9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规定》以条款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下要求: 一、在公民诉讼代理活动中,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刑事审判活动的公民代理范围包括: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其监护人、亲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公民代理范围包括:人民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近亲属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在所有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必须经人民法院立案庭及相关审判业务庭严格审查并经同意后,方能担任代理或辩护人。 三、劳动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应该由本人出庭,原则上人民法院不允许公民代理。 四、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下列公民作为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犯罪嫌疑人、劳教人员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现职人员及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上述机关现职人员中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准许担任);4、有证据证明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公民代理名义曾经进行过有偿服务的;5、在代理案件中有违反诉讼法规,妨碍诉讼活动的;6、不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7、被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8、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五、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出具以下资料:1、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法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7、法院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46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