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罪犯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
6月26日上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禁毒日宣判会,依法对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赵云等5案5名被告人公开宣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对李祥明、康威、刘梅香等三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祥明,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李祥明从湖北省来到西双版纳,于2007年11月29日欲乘坐飞机返回内地。23时30分,李祥明接受机场安全

检查时,被发现其所带的行李箱内有可疑物品。经公安机关开箱检查并鉴定其所带可疑物品为甲基苯丙胺(1783.5克)和海洛因(349.6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祥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康威,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康威从湖北省来到西双版纳,于2007年12月9日欲乘坐飞机返回内地。17时许,康威接受机场安全检查时,被查获其携带的行李中藏匿在沙琪玛食品的可疑物品。经公安机关鉴定其所带可疑物品为甲基苯丙胺(97.5克)和海洛因(484.6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康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梅香,女,1962年5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2007年12月17日,刘梅香将毒品藏匿于其所穿的鞋底内,欲乘坐当日的飞机飞往昆明。在接受机场安全检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所穿的鞋子查获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梅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向贩卖毒品罪犯周双喜和运输毒品罪犯赵云宣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执行死刑命令。
贩卖毒品罪犯周双喜,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无业。2007年5月25日16时许,周双喜在景洪市瑞丰宾馆307房间将毒品交给张斌(已判刑)贩卖。后张斌与许容伟(已判刑)携带毒品到景洪市曼景兰一游戏室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张斌所背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306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双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刑复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运输毒品罪犯赵云,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当阳市人,农民。2007年4月4日,赵云携带藏有毒品的黑色旅行箱,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租乘出租车前往景洪市。当车辆行驶至勐海县南糯山路段时,被公开查缉的公安人员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34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赵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赵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死刑犯赵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