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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观察员文章:也谈对本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录入时间: 2008-11-25     作者:

云南法院网观察员文章

 

也谈对本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从《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想到的

 

日前,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乌苏里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审结。

《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是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1962年,郭颂等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在1999年某晚会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称《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其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法院经审理认为:《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主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等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且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对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关于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是民间文学艺术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度,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本案作为我国首例直接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出色的参考案例,可谓具有深远的意义。

云南的乡土文化在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当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西方有很多学者甚至把它当成东喜玛拉雅文化的一个延伸地带,其文化的多样性、生态多样性等地域特点非常明显,至今仍有许多领域引人关注。但对于乡土文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识在云南仍然很淡薄,没能在社会和民众间达成一些有益的共识。例如,白族的蜡染产品、印有东巴文字的各种文化产品等等,大家可以在旅游市场中很随意的买到,当地民众和政府都没有意识到这里面也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人类学当中,这些权利被称为土著人的权利,是一种属于当地或该少数民族的文化主权,是应该受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前,从云南对于乡土文化的利用和保护意识的角度分析,应该说处于利用意识有余,保护意识缺位的情况。在文化市场的不断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当中,乡土文化也需要在整个文化市场中得到表述,得到体现,以使当地的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从中获得一种自豪感、归属感、认同感,这是对的,也是必然的,但目前的问题是,这种表述和体现往往已经忽略了乡土文化主权及其保护。这样的状况对于乡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一方面,它往往无法避免乡土文化主权拥有者在文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合法权益或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这样的局面也往往不利于乡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充分证据未获支持,但值得高兴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等创造性劳动必须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鼓励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艺创作的发展与繁荣。这也就是说,我们在鼓励创作的同时,也应强调对乡土文化的尊重,这种尊重一方面体现在他人在创作时对乡土文化的认识和解读上,不允许误读和违背乡土文化主体的文化本源,以防止乡土文化被市场割裂或在文化市场化的过程中被异化,另一方面体现在乡土文化拥有者的应得利益上,他人在使用乡土文化创作过程中获利的,应该缴纳相应的费用,乡土文化拥有者得利用这部分费用进行乡土文化维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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