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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26”国际禁毒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录入时间: 2008-06-26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26”国际禁毒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针对云南省部分中院依法对一批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案例通报

 

626日上午10,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由新闻中心副主任童晓宁主持,新闻发言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刑五庭庭长董国权通报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云南省部分地区中级法院依法对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案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蜀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董国权

1.韩永万、段必武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经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对韩永万和段必武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昆明中院于今天上午对二名罪犯执行死刑。韩永万长期活跃在中缅边境,多次组织了大量毒品(仅判决认定就达775.35千克海洛因)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危害极大,是中国警方确定并长期通缉的大毒枭。韩永万被抓获,是中、缅、老三国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典范,彰显国际社会肃清毒品危害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韩永万死刑,显示了我国政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和严正态度。也表明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始终将打击锋芒指向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决不姑息,毫不手软。

2.曹五走私、贩卖毒品案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曹五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保山中院于今日上午在保山对罪犯曹五执行死刑。曹五走私、贩卖毒品一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武装掩护,暴力拒捕,导致我边防武警严重伤亡。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均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曹五案的判处和执行,就是正告犯罪分子,对一切胆敢暴力抗拒缉捕和武装掩护贩毒的,人民法院都将坚决依法从重惩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

3.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王会陆和李明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玉溪中院于今日上午对二人执行死刑。

王会陆、李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为贩卖毒品筹集毒资,准备工具,分工合作。本案几名被告人虽然精心筹划,最终仍逃不脱法律的严厉惩罚。

4.李朝洋、刘汉喜等人贩卖毒品案

本案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李朝洋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汉喜通过快运公司托运毒品,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在罪行败露后,给同案被告人通风报信,社会危害大,亦应依法惩处。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朝洋、刘汉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李朝洋、刘汉喜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昆明中院于今日上午对二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当前,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生产和渗透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相对于传统毒品,合成类新型毒品却呈现迅速蔓延态势,且其危害日趋严峻。其中,尤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危害更为突出。要充分认识此类毒品的严重危害性,依法坚决打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依法适用死刑,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遏制其发展、蔓延。

5.陈春生运输毒品案

本案经德宏中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春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陈春生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德宏中院已经依法将陈春生执行死刑。  陈春生运输海洛因404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时,既充分考虑涉案毒品数量,更全面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罪行的社会危害性。陈春生曾因贩卖毒品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但不思悔改,明知毒品危害极其严重,仍从外省长途到滇运输毒品,且在运输线路上选择隐蔽线路,以逃避检查,表现出较高的反侦查能力,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上述五个案例是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例。在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在国际禁毒日选择公布上述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是一贯的、长期的、严肃的。

对毒品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不仅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处以重刑,甚至死刑,更要对毒赃、毒资和通过毒品犯罪而获取的非法收益予以坚决收缴,从经济上制裁、打击毒品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全省法院始终重视涉毒案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此外,云南省法院还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活动,深入推进禁毒斗争,切实保护金融秩序,坚决阻断犯罪收益的洗钱路径。并公布云南首例涉毒洗钱犯罪案件。

6.被告人杨东芹、刘安庆洗钱案

被告人杨东芹、刘安庆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假名字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将钏咪宏大量毒资人民币596万余元存入银行,又将该巨额毒资用于购买房地产、车辆等产业,掩饰、隐瞒了毒资的性质和来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陇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洗钱罪判处杨东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洗钱罪判处刘安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杨东芹、刘安庆犯洗钱罪一案,是云南省法院处理的首例涉毒洗钱犯罪案件,也是97刑法实施后全国处理的为数不多的洗钱犯罪案件。该案的判处,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更充分地表明了我们禁毒斗争向纵深推进,向国际社会明确昭示了中国反洗钱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对我省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以上案例,只是云南省法院每年受理的5000多件毒品案件中的极少一部分。在“6·26”集中宣判和执行毒品犯罪案件,不仅是为了纪念国际禁毒日,更是宣传61日开始实施的《禁毒法》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投身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动员令,并以此正告一切毒品犯罪分子,只要胆敢触犯刑律,人民法院都将严肃惩处。同时,提醒善良的公民远离毒品,提高禁毒防毒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后郑副院长还接受了部分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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