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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判志
录入时间: 2006-06-07     作者:

 

20世纪,云南审判活动90余年间,风云多变,中国经历三个社会发展阶段,作为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亦随之更替。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多民族的省份,云南审判活动在各个时期既有司法制度的共性,也有其独特之处。如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案件,既要注重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习俗的因素。但是,云南也同全国一样,法律文化悠久,是文明古国的一个部分,在司法审判活动方面除政治原因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一些可借鉴的教训。

一

清朝末年,司法制度仿行外国,着手进行有一定意义的司法和官制的改革。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企图挽救垂危的政局。1900年清廷修律大臣沈家本主张司法与行政分立、民诉与刑诉分开,仿效外国三权分立体制。同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公开审判、陪审和辩护等制度。同年,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其中规定由地方到中央的四级三审制。接着草拟了大清《民律》、《商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改变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体例。同时删去了大清律例中那些落后十野蛮部分(如枭首、戮尸、刺字等),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代替笞、杖、徒、流、死等五刑。所有这些,对云南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有推进作用。1911年武昌起义后,蔡锷领导云南新军起义,迫使云贵总督下台,宣布“云南独立”,成立“大中华从此时起,云南结束了”笞杖之讯“的封建审判制度,为建立和发展新的司法制度、开展新的审判活动准备了组织上的条件。

二

民国初年法律文化有一定的发展。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制定和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国家机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和法院组成。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并确立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终身制等司法原则,实行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司法制度。19123月,南京临时政府先后发布了两个“大总统令”的文件,其中指出:封建时代审判案件,“漫施笞杖之讯,致多枉纵之狱”,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这是建立和发展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次创举,为云南建立新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云南的司法审判制度民国初期变化无常,这主要是政治上的原因。

1912年,云南建立了“审、检合署”的司法机构。在省城昆明,建立云南高等审检厅、昆明地方审检厅和初级审检厅;同时成立云南司法司,主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宜,并执行司法部通令:司法官员不宜参加党派,忆参加的应自行脱党,以保证司法独立。根据《律师暂行章程》,开始建立律师制度。民国2(1913)云南同全国一样实行四级三审制。同年为精简机构,奉司法部令,撤销司法司,将司法行政事宜改由云南高等审检厅兼理。同时在昆明成立律师公会,呈报云南高等审检厅立案。但是到了民国5年,由于反对袁世凯独裁统治的云南护国军兴起,撤销云南高等审检厅,成立司法厅,作为全省最高司法机关,厅内设民、刑两庭。这时云南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各县公署为第一审,和各道尹公署承审处为第二审,省司法厅为第三审。不足半年,时有变迁,66袁世凯死,中央成立政府,云南司法厅长丁兆冠为一化法权,向新的中央呈准:恢复云南高等审检厅和昆明地方审检厅,废止各道尹公署承审处。可是四个月后又裁撤云南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事务由云南高等审判厅办理。1916年内,云南司法厅由成立而裁撤,云南高等审检厅由裁撤,改组为司法厅,实行三级三审制;半年后,军事敉平,云南高等审检厅和昆明地方审检厅又得复设,实行四级三审制。这一年,云南遵照司法部关于《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的规定:未设法院的各县设司法署,审判工作由其署的司法官完全负责,县知事(行政长官)不得干涉,这是司法审判独立的重大改革。

云南司法制度几多改革,而得反复尤多。民国11(1022),靖国联军司令兼省长唐继尧组织云南省政府,他以大理分院、总检察分厅为法制机关,规定简任法官和荐任法官由省长任命,荐任以下法官由司法司任命。为扩大司法司的职权,将云南高等审检厅管理的司法行政、第一监狱、律师、减刑、缓刑、假释、复审等项工作,都划归司法司管理。

民国15(1926)后,云南司法制度和审判机构的建设稳步发展。省司法公署要求做法官者“心要公,气要平、虑要周、察要精,结案要速,引律要明……勿枉勿纵,勿循私情”。为实行新的司法制度,云南省政府令:改云南高等审判厅为控诉法院,管理全省上诉案件。民国15年遵令将控诉法院改为云南高等法院,接着又将原在大理设的云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改为“云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继后,在昭通、宁洱(普洱)“、腾冲、文山、曲靖、顺宁(凤庆)等地设立了云南高等法院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分院。继民国18年公布民法之后,民国24(1935)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云南司法审判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了。为执行新的法律,搞好审判工作,云南各县设承审员,并由高等法院委任,实行三审制,并规定云南高等法院每一推事每月应办结9案,高等法院第一、第二分院和昆明地方法院每月每一推事办结12案,同时规定了云南各地的”上诉程期“。到了20世纪40年代,云南各县陆续成立地方法院。同根据《法院组织法》和《考试法》有关规定,云南举行了法官和书记官资格考试,按规定程序任免法官。

云南司法机构和审判制度的建设,在民国时期的近40年内有所发展,作为法律文化和法制建设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云南审判机关在执行司法制度和审判活动中,由于受到政治的影响,出现了不少的弊端。民国34(1945)121,在昆明发生反对内战的”二一“民主运动遭到当地军警野蛮的镇压。因此事,当时西南联合大学教授会向法院起诉,状告李宗黄、关麟征、邱清泉等人利用军权和行政权力,阻扰集会,妨害自由,毒打学生,侮辱伤害教授,死者含冤,生者衔恨,要求依法审判被告。这起重大案件,法院不敢受理。但两年之后,即1948年云南大学学生反美扶日的”七·一五“爱国运动中,云南军警拘捕学生400多人,云南高等法院不但积极受理此案,而且加以审判,处以刑罚。此案是由云南高等法院院长胡绩组织“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的。上述两相比较,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了,法院“审判公正”也没有了。凡卷入政治旋涡的审判必然产生倾向。

三

云南人民司法制度产生于19362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革命委员会发布公告:它是川滇黔边省广大民众的临时革命政府,为了抗日救国,武装民众进行抗日战争,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惩办一切汉奸,惩办卖国的反动分子,以求中华民族自己的解放。40年代后,在中共滇桂民边区党委领导下,先后制定了《罗盘区民事诉讼处理暂持办法(草案)》、《滇桂黔边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罗盘区临时刑法惩治条例》等,在这些地区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101宣告成立。同年129云南省原政府主席卢汉宣告和平起义。同日,云南高等法院通电全省司法官员拥护起义,人民司法制度在全省逐步建立起来。云南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工作,在建国的40余年间,经过了艰难创建、迅速发展、曲折并进、“彻底砸烂”、恢复重建、蓬勃发展、壮大完善的历程。

人民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同全国法院一样,40多年来,坚持在中共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纠纷案件,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很大贡献。云南省法院系统自身建设和审判工作所走过的道路是不平坦的,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回顾和总结。

建国初期,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履行职责,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司法改革和贯彻《婚姻法》等运动中,依照政策和法律,及时审理了一大批刑事、民事案件。这对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边疆,保卫社会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起了审判工作应有的作用。根据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法院机构由原来的三级五个层次(最高法院及其分院、省级法院及其分院、县级法院)变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变为监督指导关系,实行二审终审判。法院体制的这一变更,提出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是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将省人民法院改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专区的高分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名称未变。同时,认真执行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审判制度(包括两审法院、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工作中加强了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建设,云南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制度依法办案,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并复查纠正了一部分建国初期的冤错案件。因此,云南边疆各族人民更加拥护、热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更加相信、热爱人民法院和审判官员,从而焕发出巨大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中来。建国后的七年是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建设的七年,也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顺利发展的七年。

50年代后期,由于左倾错误,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经济建设急于求成的“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出现偏差和失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依照法院的程序制度,只讲协作,忽视互相制约,甚至出现“一长代三”(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其中一长可代行三长的职务、“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现象,审判工作“大跃进”的错误做法,造成一些冤错案件。60年代初对左倾错误进行了部分纠正,做了甄别平反工作,司法制度正在恢复。可是,全省各级法院对冤错案件还没有来得及认真复查纠正,19641年又开始“四清”运动,进一步“反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以致后来发展成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文革”前的十年,既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又有“反右”扩大化“大跃进”、“反右倾”、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四清”运动发生的左倾错误,因此使云南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在这十年中曲折发展。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左”倾错误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云南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被砸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先后被冲击、夺权、军管,直到被革命委员会政法组所取代。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革”中利用“左”倾错误,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破坏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残酷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群众,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成千上万的人关进监狱,有的被迫害至死。云南省各级法院审判权被夺取后,破坏诉讼程序,践踏审判制度,设立各类“专案组”,有的地方甚至让小学教师、农村干部来搞审判,全省造成了大量的冤错案件。所以,“文革”十年,是浩劫的十年,云南的司法制度、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遭到极大的破坏,这是国家的灾难,历史的教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重新制定了宪法,通称“八二”宪法;1983年又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接着又制定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法法规也陆续制定出来。云南省各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新的宪法和法律中,恢复和健全了司法制度,加强了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在加强法制的同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1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组建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房地产审判庭、少年犯审判庭、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并配备了各庭的审判人员,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了各项审判活动;并进行“两庭基本建设;通过法院业余大学的专业教育和学历教育以及逐渐接收法律院校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提高了审判队伍的素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迅速发展,为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十多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拨乱反正、端正思想路线,将审判工作纳入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轨道;复查纠正了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判处的冤假错案,同时复查纠正了涉及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侨胞侨属、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知识分子等历史老案中的冤错案件;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惩处了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特别是依法审判了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受到国际禁毒组织的高度赞扬。通过审判民事案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护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通过审判经济案件,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保驾护航”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通过审判行政案件,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执行工作,使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实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权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一些应当纠正的错案。所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全面展开各项审判工作,努力创造安定社会环境,以利于经济建设,调节经济关系,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党政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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