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发展 发挥人大作用
——在省委党校二十四期中青班学习的心得体会
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至今,在组织的安排下,我在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第二十四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进行了学习。经过党校的精心部置和各位任课老师的认真讲授,一方面我的党性得到了锻炼,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使我对云南的省情有了更加明晰的感知,以及如何立足省情做好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篇文章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总之,收获非常大,同时也思考了很多问题。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在思考的很多问题当中最多的是我省各级人大怎样紧紧围绕人大职能,在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把科学发展观加以贯彻落实的问题。下面,我把我的一些思考以“坚持科学发展,发挥人大作用”为题,作为我学习的心得体会向学校作一个汇报。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省各级人大在履行职权必须中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也就是通过行使立法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行使监督权营造和谐发展环境,通过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同样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指针。要深刻理解、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折不扣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一是要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根据省委确定的发展战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力抓好经济立法。要针对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二是要通过立法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要制定或修改有关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地方性法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找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力量,共建共享和谐云南。三是要通过立法推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把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从法制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内部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注意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妥善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和修改有关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这是其一。
其二,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只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只有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从而实现党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我省各级人大要始终不渝地紧紧围绕党委工作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为己任。一是要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制定科学的地方发展战略。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因此,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职责,重视对围民经济计划、城乡规划、政府工作以及财政预算执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积极探索科学的决策机制,善于提出对策性、预警性、战略性建议,充分发挥人大决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指导和巨大促进作用。二是要突出地方发展的全面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统一。人大审定重大事项必须统筹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要重视地方发展的协调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人大必须正确面对、认真分析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重点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和破产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法律制度、财政政策上妥善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悬殊、社会就业矛盾突出、城乡差别扩大、地区差别扩大以及公民参与政治、司法公正、社保医疗、教育等问题,同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关注地方发展的整体协调和发展要素的有效整合,正确处理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使“五个统筹”落实到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不至于因利益的不公平产生矛盾对立,确保社会成员公平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其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要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我省各级人大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原则、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围绕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综合运用提取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审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形式,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要切实督促政府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督促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统筹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督促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除了在工作重点上应更多地、前瞻性地关注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通过监督促进地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将环境保护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协调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外,我省各级人大还要督促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当前,在加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我省各级人大必须积极实施监督法,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坚持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抓住产业发展、环境营造、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影响全省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围绕体制创新、行政提速、法治云南、优质服务等涉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并力求深化、细化、具体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构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富裕和谐云南”、“法治云南”建设进程中迈出实质性步伐。
其四,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这是人大工作的根本标准。在我省各级人大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根本点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真正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这不是要求人大代替政府去做具体的工作,而是要求人大更加深入地走近群众,更加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心声,通过各项职权的行使,维护和实现本行政区域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实现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 求,国家权力机关是民意机关,人大工作要从务实为民入手,充分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条件下,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其中相当一部分矛盾和 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督促政府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是人大的重要责任,人大要紧紧围绕党委工作重点,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大职能,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最受益的事情,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 实惠,形成人民群众共享和谐社会的生动局面。(岳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