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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解放思想 推动制度创新
2008-06-03 13:00:29
 

坚持解放思想  推动制度创新

——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上的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龙永春

2008526

各位领导:

自省人大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了白恩培书记的署名文章,学习了晏主任和保兴秘书长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办公厅解放思想大讨论动员会上的重要讲话,真切地感受到了这场大讨论对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下面,我想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曾开展过两次大规模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第一次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转折为标志。这次思想解放的背景,是中国迫切需要从长期“左”的错误和“两个凡是”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此,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奏响了改革开放的时代乐章。第二次思想大解放以1992年邓小平巡视南方的谈话为标志。南巡谈话冲破了姓“社”姓“资”争论对人们思想的困扰和束缚,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从此,中国进入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何以要“攻坚”?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改革是由易到难的渐进式改革,当改革的外围障碍被清除之后,旧体制的内核却显得更加坚硬,其矛盾更加复杂,其弊端更加突出,深化改革的难度也更大。同时,由于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发展成就令人目眩,深化改革必然受到的新的思想惰性、新的思想误区、新的思想禁锢的制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的“6.25讲话”中把“解放思想”列为“四个坚定不移”之首,在十七大上向全党发出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的号召。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越走越宽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才能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解放思想的本质,是突破影响发展的思想障碍,树立新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说第一次思想解放突破的是对领袖的个人迷信、“两个凡是”,树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二次思想解放突破的是姓“社”姓“资”的束缚,树立了“三个有利于”的生产力标准;那么这次要突破的就是传统的发展理念和全能政府模式,树立“以人为本”的标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我们才能用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模式来破解当前面临的发展难题。

新一轮思想解放大讨论是对前两次思想解放的深刻总结和发展。如果说有区别,我认为前两次是偏重于意识形态的论证,这一次则偏重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前两次是还利于民,这一次是在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偏重于还权于民;前两次偏重于解决思想层面的问题,这一次更偏重于制度创新。

不破不立。在破和立这对矛盾中,解放思想是破,改革创新是立。法律法规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社会实践发展了,必然要对那些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提出“变法”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改革开放30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取得的每一点进步和发展,无一不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结果。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逐步融入国际环境的今天,地方人大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需要通过继续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来解决。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方人大才能有所作为,地方人大工作才能得到较大发展。

地方人大工作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创新,不仅有必要性,也有很强的现实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些传统理念、传统模式以及社会转型初期的那些“过渡型”政策正在逐渐淡出经济社会舞台,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越来越强,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随着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创造了许多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我们应当认清形势,把握创新的发展契机,推进创新的全面实践,把地方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坚持解放思想,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应当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创新既有对不当做法的摒弃,也有对合理做法的继承与发展。一切科学理论的发展都是以继承已有成果为基础的,只有在不断深化已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以已有的成果作为创新的起点,对其进行合理的概括和借鉴,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创造。二是创新与探索的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的地方人大工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历程,我们今天用得最多的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评议等监督手段,无一不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但很少有如何行使职权的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大胆探索,把这些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制度化。对国税、工商、质监、商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地方人大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那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部门,也往往以其属于企业的性质为由,规避人大的监督。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把监督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三是创新与借鉴的关系。对历史经验,既要回顾总结,又要推陈出新;对“他山之石”,既要学人所长,又要结合实际。近些年来,我们在立法方面创造的向全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在行使监督权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重点案件监督;在人事任免上实行任前公示、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考法,任期内考核履职情况等举措,许多都是在吸纳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用制度和法规固化下来的。对西方国家创造的立法听证会制度、公民旁听议会辩论制度、议员定期联系选民制度等具有普世价值的东西,也可以毫不犹豫地“拿来”,学人所长,补己所短,移植借鉴。这既是当前创新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人大工作的重要途径。

创新是一项严肃而科学的创造性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合向、合序、合标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说人大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人大工作方式和程序上的每一个创新,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所谓“合向”,就是说人大工作的一切创新,都不能背离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实现。地方人大工作要有所创新,就必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是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发展方向。所谓“合序”,就是说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始于观念创新,见于方式创新,成于制度创新。在人大工作创新的生命周期中,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创新是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得以持续的重要保障。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人大工作创新成熟的标志。只有将那些成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权威性、稳定性和统一性,才能把创新的成果巩固和延续下去。所谓“合标”,就是说检验人大工作创新应当有一定的标准。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举措是否正确,主要应当看它是否贯彻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维护了法制的尊严;看它是否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否拓宽了民主渠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

地方人大工作创新,最根本的是制度创新。正如晏主任418日在机关动员大会上要求的那样,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解放思想大讨论,要与促进云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与全面完成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与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查找机关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保障和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中存在的差距,突出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改进措施。我想,这既是解放思想的根本目的,也是解放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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