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代表风采
在履职中成长
2007-12-17 16:27:44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云南省委副主委  

 

我是一名从普通教师成长起来的人大工作者,有幸当选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深感责任重大和无尚光荣。在向群众学习,汇集大家智慧,与其他代表一道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过程中,我深切的感受到,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将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放到国家的全局中去思考,就要将国家与人民、全局同地方和部门的种种利益和关系,时时在心中仔细掂量、反复思考,需要在“依法履职”上逐步学习和磨砺,不断丰富和提高。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履职中,我常常为自己的知识和水平与组织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而深感不安,从而驱使我努力学习,积极探索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方法和实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只有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法律学习,加强经济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才能增强政治责任感,为履行职责注入不竭的精神动力。只有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才能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和本质,把握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所提意见和建议才能切合实际,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经常学习、不断学习,逐步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得以坚持和完善。

    二、认真选题,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

履职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一个好的选题是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的基础。只有围绕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选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法来认识面临的问题;只有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选题,使所提建议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上;只有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选题,从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放在国家的层面上思考,立足于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才可能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并且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这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人民法院由于对第76条理解的差异,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的裁决差异较大,有的可能使无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从而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针对这种状况,我就《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及其如何完善,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提出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议案》,被全国人大列为议案。今年十月,又参加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座谈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领导一起,专题讨论了第76条的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中,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交纳的5项强制性保险。由于天然林保护区全面禁止商品林采伐,转为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森工企业无生产和经营,没有其它收入来源,无缴纳能力,而中央财政只解决了森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致使有的企业违规占用管护资金缴纳部分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企业无法缴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改革发展中产生的热点难点、难点问题,我选择了森工企业职工“四项保险”交纳情况进行调研,于2006年提出了《关于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四项保险”的建议》。建议将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纳入“十一五”规划,从2006年起,由国家财政增加四项保险资金投入,解决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社会保险问题,当年就被采纳。从2006年起财政部拨付给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项保险补助经费,其中云南省每年拨付3817.79万元。

    三、吸取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把调查研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到基层向群众了解情况,了解群众的需求,从群众中吸取智慧。调研中,应抓住事物的本质及其同周围事物的联系,寻求解决发展中凸显出来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相结合,上升为国家意志。

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是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立法的开始,意义十分重大。我国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生效的法律裁决得不到执行的比例较大,致使公民、法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经济秩序被扰乱,法制的统一受到破坏,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得不到弘扬。改变我国执行立法滞后的状况,制定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2004年,我和曲靖市的其他两名代表一道,在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法院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深入到司法实践第一线和社会各阶层,走访了公、检、法干警,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律师的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19个,查阅了300多份案件材料。从客观实际出发认识中国现阶段社会状态,力求深层次的分析执行中的问题和原因。在探寻规律,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拟定了强制执行法的初步法律文本,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会前代表培训时印发全团代表作参考,并被全国人大列为议案。

2005年,在参加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时,在与广大基层干部的交流沟通中,了解到农村税费改革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使长期潜伏的农村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显露出来,使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更加困难的情况,由此计划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建设财政保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题目按要求逐级报送后被全国人大确定为重点调研课题。10月至12月,按照省人大的安排,我担任课题调研组组长,拟定了专题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目的、内容、形式,查阅了有关政策和文件,收集了相关资料,提前向被调研单位发出了通知,邀请了省财政厅和曲靖市财政局、税务局的业务领导和干部,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切入点,到云南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六个州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了解了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各异、产业结构各具特色的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改革前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财政保障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县、乡政权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原因和危害。我们没有事先设定一个观点,不是用调查研究来求证预先观点的正确,而是通过调查研究把客观情况和实际问题搞清楚,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通过调研,最终形成了一份符合云南实际的涉及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改革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调研报告。2006年,提出《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建设财政保障的建议》后,引起了各新闻媒体和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五年的履职实践,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是依赖于客观事物,在调查中研究,在研究中调查而形成的,是集体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始终不渝地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是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

    四、积极参与代表活动,努力提升履职实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积极参与闭会期间的活动,使执行代表职务向社会层面拓展,向日常工作空间延伸,才能了解各种利益碰撞的焦点,追踪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从而了解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努力让每一个建议都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利支点。

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闭会后,我参加曲靖市人大代表的视察到了师宗县,在这个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点县,听到干部群众纷纷反映,由于林业特殊的周期性,森林资源恢复的长期性,以及社会各界对生态需求的敏感性等因素,2010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结束后,还不能使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果不延长天保工程期,十年建设的成果将受到严重威胁,感到建立天然林保护的长效机制十分重要。之后又参加了全国人大代表对林业的视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建立天然林保护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2006年在第四次人代会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制度》的建议,被全国人大列为重点办理建议。建议办理过程中,我有幸参加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云南的调研,学习到更多的林业知识和生态保护知识,拓宽了思路开阔了眼界,提升了看问题的高度。2007年,中央政府决定将天然林保护工程期延长一个周期,同时,对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的有关问题开始了调研。

作为曲靖市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2003年闭会期间参加曲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形势的变化,权利保障观念的不断加强,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刑事诉讼法》亟须作出相应的调整。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切实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004年提出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列举了12条具体修改意见,被全国人大列为议案,并列入立法计划。

这些议案和建议的形成,使我对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了更多的了解,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有了更多的认识。五年的履职实践,是我一生为之珍惜的一份非常厚重的宝贵财富,在这个学习和磨砺的履职过程中,我对代表的责任有了更深的理解:人大代表的责任,就是要学习和发扬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以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为己任。

代表职务虽然有终结,但共和国公民的责任永无止境,这是我学习和磨砺的不竭动力。

来源: 选联委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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