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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雪域高原明珠香格里拉藏区独克宗古城将得到有效保护
2008-08-07 09:24:16
 

  ——解读《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位于云南滇西北雪域高原上的迪庆藏族自治州是全国十个藏区自治州之一,也是该省唯一的藏族自治地方。1957913日经国务院批准建州,到至今已有51年的历史。“迪庆”这个用藏族语言称之为“吉祥如意之地”,是一个天人合一的伊甸园,具有天簌之音、充满宁静、祥和、幸福美满的人与自然充分和谐、万物同栖、自然繁衍的不可多得的地方。在这个被人们称为“人间天堂”—--香格里拉的世外桃园中,依山伴水,群山、白云环抱,绿树成荫,矗立着一座历史悠久、令人神奇、想往、眷恋、又扑朔迷离的文化名城,它的名字就叫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

唐朝初年,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始建。一直发挥着滇西、滇中、滇南,以及大理、楚雄、怒江、保山、丽江等内地与藏区经济文化交流、中转物资、重要集市、荼马古道、交通枢纽的作用,是白、彝、苗、怒、纳、傈僳、普米等多民族北上前往西藏的必经通道。明代时期由于战祸毁于一旦,清朝重建,民国扩建,历史长达1300余年。

这个用石头堆砌的雪域原生态古城,藏语意为“独克宗”——白色石头城。历经风霜雪雨洗礼和历史沧桑,相互交织更替伊始,永远屹立在香巴拉熠熠生辉的迪庆高原上。长期以来,古城以各民族相居相存,和睦相处,同荣共生,繁荣进步的宽大胸怀和抱负,接纳与融洽了多民族文化习俗的元素,汇集了藏、汉、白、纳西等众多民族建筑风格的民俗民居,吹响了民族团结、进步、繁荣,携手前进的宏伟赞歌。2001年,独克宗古城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6年,古城所在的建塘镇被中央电视台评为“最具民族风情魅力名镇”。2008年初,古城又获殊荣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云南省旅游名镇”。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该省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努力构建精品旅游品牌,实施宜居名镇战略,古城保护与城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损坏古城整体风貌和历史遗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古城的传统建筑人为损毁严重,修旧不复旧现状普遍;二是由于多民族和谐聚居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古城的藏民族传统氛围不够浓厚,民族整体风貌、宗教礼仪、生活习俗、婚丧嫁取、重大节庆等难以体现,有的与城镇保护不协调的建筑难以拆除,大部分新建设施未按历史沿革情况或史志要求恢复原状,有的恢复达不到预想效果,甚至有些不协调的建筑有碍观瞻,影响旅游者兴致,破坏民族传统建筑的现象时而有之,且有增加的趋势;三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过度突出现代经济利益商业化,本土特色的传统工艺制品开发经营严重滞后,民族特色的传统观念淡化;四是随着古城土地的大量征用或基本农田减少,大部分原住居民逐步外迁,民俗民间传统变异、服饰观念、饮食起居等文化礼节也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而悄然改变,古城土著藏民族文化有淡化和消失的趋势;五是该藏区长期以来,一直担任着支援全国和内地建设木材供应的艰巨任务,为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十几万森工大军开赴林区组建林场,实施过度砍伐;加之该州还承担着贫困与发展、开发与保护资金和资本金后劲不够,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六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综合管理措施不到位,行政执法能力和历史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相应的处罚制度不健全等等。

为严格保护古城原有建筑群落的历史原貌,进一步解决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继续打造继丽江四方街、束河古镇、和顺古镇后的又一历史文化名城品牌,合理规范商业和旅游开发经营活动,传承和弘扬古城优秀民族历史文化,秉承依托从旅游大省转变为旅游强省目标和理念,及时研究制定保护和规范的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该省制定《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后,省人大常委会又隆重推出的一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尤其是古城保护的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施行,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更有效地弘扬和传承优秀民族历史文化,繁荣云南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古城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古城的可持续发展,对努力提升民族旅游精品工程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条例》一是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尊重人文习俗、尊重客观事物发展规律,力求从香格里拉的保护与发展实际出发,明确了保护古城的范围;二是规定了古城的保护管理,要坚持民族特色,突出藏区民族宗教风俗,科学规划、精心布局,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三是明确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协调关系,强调了维修与重建不得违反民族特点的理念;四是《条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专门设置了许多保护性的条款,如:①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使保护管理机构更加趋于合法化、规范化、平民化;②明确了同级财政设立保护古城的专项资金;③规定了古城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什么和怎样保护的问题;④规定了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必须保持传统建筑原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⑤规定了香格里拉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展演,鼓励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制品;⑥鼓励古城原住民在古城内居住等条款,有效地保护古城本土民族历史文化得以有效保护和传承。五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既考虑到保护的严肃性,又考虑到执行的可行性与老百姓的理解性、认可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规定了具体的惩奖办法:

——对遵守、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成效明显的,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的,举报、制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反禁止性条款的,如:古城内的单位和住户不按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未经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进入,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向街道和沟渠倾倒、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垃圾、粪便、禽畜尸体,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户外放养禽畜或者宠物,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粪肥,损毁路灯、宣传栏、垃圾桶等市政公共设施,毁坏花草、树木,侵占绿地、道路等公共场地,损坏、拆除古城墙或者在古城墙上搭建其他设施,兴建工业企业的单位和部门,分别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在古城内不经批准进行地下管网、消防、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街道未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古城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的造型、色彩不与古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由香格里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是在过去制定类似古城、名城保护的基础上,为了大大方便群众生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条例》还专门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线电视、生活电缆、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等设施不影响民族建筑的历史原貌、景观作了技术上的处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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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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