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中小企业扬帆起航提供法治保障
——解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刘 昶 军
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省是一个多山多民族的边疆省份,由于受地域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沿海发达省市区相比,发育缓慢,发展不健全,不充分的特点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底该省只有8万多户中小企业注册,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完成增长值和上缴税金约占全省的40%还强。在该省营业收入中,中小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约占75%,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该省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90%。由于中小企业的存在,不仅吸纳了80%的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参与创业和发展,而且也给该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长期以来,该省企业总量和经济总量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企业竞争力相对薄弱,重复投资、重复生产,生产规模不大、效益低,生产质量和水平不高,旧的体制机制障碍难以从根本上突破,新的观念和市场体系难以形成等等,都严重制约了该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在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重要作用,解决其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并鼓励中小企业在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上更加结合云南发展实际,着重突出云南特色和优势,真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该省近日制定通过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最大的亮点一是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下,提出了“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发展中小企业应遵循的方针。二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三是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专项扶持;四是建立健全了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五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自主性维权行为,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就体现了还权于民,自主选择的改善民生思想和以人为本理念;六是增加了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自主维权意识。如明确制定了违反意愿侵权“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条款。这样规定从公开透明的角度便于中小企业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救济途径,从实质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将给该省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无限的空间,对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统筹、合理布局、补充完善也将预示着有更大的创业平台,必将会增加大量科技含量和扩大劳动就业机会。此《条例》是云南省立法机构解放思想,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发展和促进并重,颇具地方民族特色的又一次尝试,是实用性与可行性结合在立法工作上的典范,相信《条例》的出台,将会给该省经济的发展与中小企业的振兴带来勃勃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