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法制宣传
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分析模式
2008-01-02 10:04:47
 

 

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模式分析法,是推进21世纪我国行政法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当代,构成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模式主要有: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单向与双向、权力与关系、积极与消极、制约与激励。

1、   国家行政——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分析模式,是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揭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国家行政模式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行为和救济。在主体要素上,它认为行政法仅限于规范拥有国家法律直接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或者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为要素上,它认为行政法仅限于规范上述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活动;在救济要素上,则认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公共行政模式也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行为和救济。在主体要素上,这一模式认为,行政法调整对象除了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外,还包括通过本组织章程以契约形式形成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权力的主体。在行为要素上,则认为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组织和执行活动以外,行政法还规范包括非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在救济要素上,则认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除了受理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外,还受理事实上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如足球协会依据足协章程对足球俱乐部作出的处理决定。

2、   单向——双向

单向与双向分析模式是从行政权的作用方式来认识行政法的发展。单向模式关于行政权作用方式的基本要素是:不对等性和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它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确认为违法并撤销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不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并具有优越权。双向模式关于行政权作用方式的基本要素是:对等性、相互性和效力先定有限性。效力先定有限性是指相对人对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行使抵抗权,并以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抵抗权的实现;相互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意志碰撞、交流和磨合的结果;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义务的平衡。

3、   权力——关系

   权力与关系分析模式是从行政法学者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分析视角的角度来认识行政法的发展变化。权力模式的分析视角是,行政法的定义、体系、性质、理论基础以及历史和发展都是从行政权力的角度予以展开的。关系模式的分析视角是,行政法定义、理论体系、性质、功能等都应从(行政)关系的市郊予以展开。权力模式的分析视角,从行政权力的角度来展开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固然可以突出行政法与行政权力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容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化倾向。因为,其忽视了其他主体的权利,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从关系视角分析行政法,就要以辩证方式看待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将相对人仅仅视为行政管理的客体。

4、   消极——积极

   消极与积极分析模式是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作用的角度来认识行政法的发展。消极模式在认知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作用上,可以概括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范和作出行政决策时,相对人没有参与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时,相对人只有服从义务;行政主体对公务人员行为进行评判、奖惩、监督和管理时,相对人没有实质性决定权;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服时,只有借助国家司法权力进行消极防卫。行政过程完全是封闭式的,行政行为的形成和作出纯粹是行政主体的意志表示,相对人无非是行政活动的简单对象。积极模式在认知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已不仅仅是消极防卫作用,而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功能。诸如:能在无需借助司法权等其他国家权力的情况下,直接以个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监控并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或生效,成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约束力量对比;能以其权利参与行政主体行政决定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态势,形成权利与权力的交溶,避免行政决定作出的独断性、片面性,保证其合法性、正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成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合作力量;通过积极主动的遵守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能对行政主体顺利执行行政法的内容产生积极的配合作用;通过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评选和职权性监督,形成与行政主体对公务人员的合作管理。

5、   制约——激烈

   制约与激励分析模式是从行政法机制角度来认识行政法的发展变化。制约模式机制的要素是: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权膨胀和违法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法规范和行政主体决定,约束其滥用权利和行政违法。激励模式机制的要素是:倡导行政主体积极行政,突出行政能动性;倡导相对人参与行政,突出相对人作用。

   立基于命令经济、集权政治和单一思想文化形态上的传统行政法,制约模式机制与激励模式机制从来就是残缺不全,也从未得到有效整合。建立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现代行政法,实现制约模式机制和激励模式机制的有机整合应是题中之义。现代行政法统购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编织成一张绵密的规则之网,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制约和规范行政权;通过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范、发布行政命令和措施,实施处罚、强制、许可、征收、确认、裁决等各式类型的强制性行政权力,敦促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范和履行行政法义务;统共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与司法审查关于职权(责)、权利(义务)的排列组合,赋予相对人了解权、要求回避权、申请补救权、辩论权等程序性权利,构筑良性互动行政法律关系;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行政救助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通过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审裁分离制度、信息获取制度、案卷制度等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激励相对人参与行政,发挥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