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社会化的价值
宪法社会化,意指社会个体与政府学习宪法文化、理念、精神、制度和规范等,并内化为宪法思维和宪政品质、形成宪政态度和行为方式的过程。作为一种宪政建设的理念,宪法社会化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它既是宪法思维得以形成的过程,也是宪法文化得以传承的过程,还是公民角色的教育过程。换言之,没有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宪法思维就无以形成,宪法文化就无以传承,公民角色就无以教化,宪政建设就无以进行。
1、 宪法社会化是宪法思维得以形成的过程
从个体与社会的连带关系层面而言,宪法社会化是个体与社会之间动态的循环往复的非平衡性精神对流过程。这个过程的一个流程是宪法思维由个体思维状态逐渐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并成为社会主流思维方式的有机分子;另一个流程是已成为社会主流意识的宪政治理念被灌注到社会个体之中,并逐渐为个体所接受。从政府与社会的连带关系层面而言,宪法社会化是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宪法意识对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一个流程是社会将其所认可的宪法理念向政府灌输,迫使政府接受这种理念,并内化为政府的思维方式;另一个流程是政府将其所认可的宪法理念对社会进行教化,从而使社会接受这种理念,并内化为社会的思维方式。
2、 宪法社会化是宪法文化得以传承的过程
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是被称为文化的这种东西,但文化是一种世代积累的产物,宪法文化也是如此。在文化传承层面,宪法社会化将源远流长的宪法文化在人类代际之间以及政府代际之间进行传递,从而一方面使得既存的宪政体系得以维续,另一方面也为宪政体制的再生产培养出合适的政治角色。
3、 宪法社会化是公民角色的教育过程
个人与社会并不是一根筷子与十根筷子的简单加和关系,而是通过个人公民角色的分化和相互之间的非线性作用实现着社会的整体功能,没有角色分化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几乎是没有功能的。从公民宪法角色的教育过程来看,宪法社会化正是社会成员和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在宪法体系内的角色意识和角色态度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有助于宪法意识在公民角色层面的转化,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二、宪法社会化的过程
宪法的社会化这一过程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理解。
1、 侧重于对象:受动与能动
社会个体与政府是宪法社会化的首要的基本的客体。从逻辑上讲,二者都是宪法和宪政文化的教化对象,都是被训练、被塑造的受动者。正是这种受动性,使得政府与社会保持着必要的和谐与默契。
但宪法社会化归根结底又是由人来发动和推行的,政府则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宪法社会化最有力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缺失政府的积极推助和能动谋划,任何形式的宪法社会化都只能是海客谈瀛。
2、 侧重于形态:内化与外化
内化是一个社会大致统一的宪政态度得以形成的基本途径。外化是指社会个体和政府将内化所生成的宪法思维、政治心理和宪政态度通过具体行为表达出来,以影响宪法实施和宪政建设的过程。宪法社会化是内化与外化的双向、连续、不间断的交流。其中内化是外化的基础,没有内化的过程,宪法就不可能进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外化是内化的目的,没有外化的过程,宪法社会化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实效应。
3、 侧重于效果:同化与异化
宪法社会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局势社会最低限度的共识得以型构的过程。正是这一过程,使得分散的社会注意力对宪法和宪政问题保持者持久的最低限度的共同关注,从而在个体、社会、政府之间形成宪政建设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合力,为宪法渗透到人的精神世界提供了契机。
但人是创造性的主体,敢于反叛附加于身上的一切束缚乃是人之为人的天性,由人所组成的政府承袭了人的这种反叛束缚的天性。正是人和政府的这种超越一切的特性,构成了宪法自身革新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为宪法的发展积聚着能量。
宪法社会化的实现途径包括:家庭与学校;大众传媒;政党与政府。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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