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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户政管理制度
2008-01-02 10:02:42
 

中国近代户政管理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开始于晚清时期,发展、成熟于民国时期。户政,即国家对住户人口的登记、统计、调查、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中,将住户人口以一定组织形式,依一定程序加以编查统计是户政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一、晚清政府时期的户政管理法律制度

   近代户政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随着晚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而进行的。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下开始推行宪政。一方面,认为“立宪以先制定户籍法,而尤在先能励行户口调查,以树基础。”为此,光绪34年(1908年),晚清政府“遵照(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以实行调查全国户口,务得确数为主旨:,制定了《调查户口章程》颁行全国。另一方面,晚清政府又认为“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为自治之初级,诚非首先开办不可。”光绪34年(1908年),宪政编查馆奏呈《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镇乡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地方人口5万以上者为“镇”,5万以下者为“乡”。城镇设“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乡设“议事会”和“乡董”为自治职。这些自治机构的议员都是由乡镇选民互选产生,因而其“习近人民便于接洽”,故“调查户口事务,归下级地方自治董事会或乡长办理,以总董或乡长为调查长,董事或乡董为调查员。户口调查区域按照地方自治区域划分。调查长在划定的户口调查区域内,再行区分地段,每段设立调查处。如自治区域尚未划分,由各该监督就本管地方酌量地面广狭,暂行划分户口调查区域,神气总监督核定。

二、北洋政府时期户政管理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的户政管理制度沿袭了晚清时期“户警合一”的形式。北洋政府的“户警合一”更强调警察的户政管理作用,是以警察为主体的户政管理形式。

   与晚清政府《调查户口章程》相比,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制户口编查可以说是名副其实。一是不仅以警察总监或警察厅长为调查监督,而且具体负责调查户口事务的户口调查长、调查员分别由警察署长、警区属员充任。办公处附设于警区署内。二是户口调查区域以警察厅管辖区域为限,并且具体调查区域之划分依警区定之。三是调查不区分户数调查与口数调查,只依清查与复查之次序进行。按户立号,编钉门牌,发给查票证,令户主依式填注,调查员亲赴收取、核对。船户、寺庙、僧道、公署、监狱、学校、工厂等另行编号。对于未设有警察厅的各县乡,户口编查适用《县治户口编查办规则》,施行牌甲制。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户政管理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户政管理制度是形式上的“户警分立”,实质上是“户警合一”。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认为“户籍法与清查户口,及推行地方自治,皆有密切关系。......为训政时期初步最要工作。”在推行乡自治的基础上,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1934年对该法修正,并于同年施行,1946年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公布、施行。除户籍法规外,南京国民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辅助性条例、办法,如1929年《人事登记条例》、1932年《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1941年《姓名使用限制条例》、1942年《暂居户口登记办法》、1943年《各省市办理户籍及人事登记实施程序》,以及1944年《省市县各级户政机构充实办法草案》、《各省市户政干部人员训练办法》、1946年《调整各市户政机构原则》等,逐步将晚清以来“户警合一”的户政管理形式分离,设立了独立的户政机构。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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