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法制宣传
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行使
2008-01-02 10:00:18
 

 

一、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一般说来,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二)      优先购买全具有物权性。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存在不同观点。1、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2、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明确优先购买权为一种物权,有利于对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四)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优先购买权又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      优先购买力权的行使时间。优先购买权只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十才产生,只有自此时起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建议只需要规定1个月的时间就足够了。

(二)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是指其对抗效力。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只约束义务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则能对抗第三人。法定先买权应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有悖于设定法定先买权的目的,因此应赋予法定先买权的物权效力,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取消约定优先购买权。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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