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主体品质是惩罚。在一定的行刑理念和行刑目的的决定下,形成了一定的监狱模式。而不同历史阶段的监狱模式,体现着刑罚的主体品质。受人类社会初期的社会文化程度所制约,人类社会的刑罚最初以报复为基本特征,这种情况下的刑罚,无视犯罪的主观恶性,追求罪与刑在损害形态或者表现形式上的相似性、对应性,残留着较为浓烈的原始复仇的遗迹。这也是当时人们对刑罚认识肤浅、社会文化较为落后的表现。
现代社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主体品质是对行为的矫正和教育。近代社会,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行刑理念和行刑目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矫正和教育为其本质属性,为了实现这一行刑理念和行刑目的,为了提高监狱的行刑成效,在世界范围的狱制改革进程中,监狱的模式也先后出现了教育模式、康复模式、重新回归模式、改造模式等,而所有这些模式的出现,无不是围绕矫正和教育而展开,强调了对罪犯的教育性、康复性和社会回归性。这就形成了现代法治背景下,刑罚的品质由过去单一的惩罚性向惩罚、矫正和教育多向品质发展转化的特征。在这里,惩罚是前提和条件,是刑罚得以执行的保障,这是由刑罚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矫正和教育是终极目的,是现代刑罚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矫正和教育品质的外显价值体现在有限责任、透明监狱和以人为本三个方面。
1、 监狱权力和责任的有限性
监狱权力必须有限和受约束。有限即要求监狱权力明晰,既要与其他公权力分殊,又要与社会自治领域分殊,同时还要有清晰的定位。监狱权力是一种惩罚权和管理权力,只限于行刑、监狱的安全和秩序的范围内,通过制度及制度的附属物——器物态的管理控制,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监狱体制改革,就是要形成监狱对立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负责任的体制,实现监狱有限责任制。
2、 监狱行刑的开放和透明
封闭性是监狱外形特征,但绝不是阻挡社会公众了解监狱的理由。透明监狱要求监狱的管理必须通过多路径公开面向罪犯和社会公众,由此接受监督和制约,保证监狱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透明监狱,重要的是一种制度的开放和透明。它要求监狱必须走下政治至上的圣坛。透明监狱必须通过电子狱务,即数字化监狱的建设,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监狱,并即使反馈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使监狱由一种政策性的单向度意志输出,向意志与意愿输出和输入互动的双向度转变。
3、 以人为本的行刑理念
以人为本,就要求监狱的管理人性化,保护罪犯的权利,保证权利的普遍实现,要体现出人的价值和对人的尊重;监狱制度人性化,即必须构建以满足罪犯个人需要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使罪犯以此为动力,激发向善之心,树立新的人的价值意识;改造的方式、方法及内容人性化,即改造方案必须建立在满足个性需要的机制之上,以个性需要为内在动力;监狱功能和目的人性化,即通过对罪犯个人需要的满足,是罪犯成为不同利益的、人格独立的、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具有自治自律性的社会主体,也即必须以社会为目的;监狱环境人性化,即监狱有形的文化产品、文化载体,或者无形的文化氛围,必须能体现出对人的尊重,能符合和满足犯罪公民的个性心理需要,使罪犯在相对的空间中有相对的自由度,体现出社会的宽容和关怀的人文情操。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