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上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大理市人大法工委、州信访局和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同志,来到弥渡县弥城镇龙泉村委会马房村农民毕彩萍的娘家,当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把执行到的30087元的民事责任赔偿费交到当事人毕彩萍的手中时,她不禁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并连声说道:“谢谢你们为我一家讨回了公道,兑清了多年未执行完的人身伤害赔偿费......”
缘由:违法驾车致人死亡
当事人毕彩萍的丈夫董德,被某施工队长何军在明知董德不具有驾驶特种车辆资格的情况下,雇请董德为其承包的大(理)保(山)高速公路施工工地驾驶装载机。1999年
4月9日,董德驾驶的装载机在返回青杨场工地时滑入山涧导致死亡,死者妻子毕彩萍随即将何军起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认定雇主何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给毕彩萍母女及公婆赡养费等人身伤害赔偿费共计56786元,扣除事故发生后何军已支付的11500元外,实际应赔偿45287元,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何军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仍维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由市人民法院对何军执行人身伤害赔偿费余款。
执行:一波三折难落实
自从事故发生后,被告何军一直逃避在外,既不到两级人民法院应诉,又不将应赔偿的人身伤害赔偿费余款交至市人民法院,一切由其弟何平出面代理。毕彩萍多次到市人民法院要求对何军所欠余款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也多方打听何军的下落及其财产状况,均杳无音信、一无所获。之后,市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扣下另案应退还何军的诉讼费和督促其家属还款等办法,又将执行到的16500元赔偿费及时兑付给毕彩萍。由于被告何军长期在外承包工程,且居无定所,故意逃避债务,其通讯又无法联系,市人民法院虽采取电视、报纸公告等形式督促其继续赔偿余款,但均未奏效,尚欠的赔偿费3万余元仍一直无法执行。
此时,身居农村的毕彩萍孤儿寡母,无依无靠,女儿董玉梅在半岁时又患左胸壁混合性血管瘤,曾多次进行了手术治疗,后期还需花钱继续医治;丈夫家住房破烂不堪无法居住,她只好带着女儿回娘家寄住,生活十分贫困。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毕彩萍带着生病的女儿多次到大理州人大常委会信访科上访,请求州人大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何军所欠赔偿费实行强制执行。
监督:伤害赔偿终有果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来访日接待了毕彩萍的上访,并对她的处境深为同情、高度重视。常委会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召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市人民法院及执行局、大理市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的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该上访案件,要求市人民法院及执行局要再花精力、多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人身伤害赔偿费余款尽快执行完毕;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关注、重视和解决毕彩萍母女的特殊困难,让母女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并解决好其女董玉梅的上学费用问题。
州人大常委会信访科的同志多次到市人民法院了解该案的执行情况;同时到州民政局和弥渡县有关部门,反映毕彩萍母女的具体困难。经过州人大常委会的多方努力和协调,目前毕彩萍母女已经享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其女董玉梅除了享受免除小学学杂费外,还全部免除了书费等其他费用。最近,大理市人民法院在查获何军以其弟名义向中国银行大理分行贷款购买一辆“三菱”牌越野车,现已被银行拍卖抵押贷款的消息后,州人大常委会信访科、市人大法工委和市人民法院主动与中行多次协调,从卖车款中拿出30087元作为何军拖欠毕彩萍人身伤害赔偿费余款兑付给毕彩萍。
至此,一直拖了8年之久的人身伤害赔偿案终于全部执行完毕,毕彩萍母女的特殊困难也得到了解决。在她们母女万分激动之余,我们又看到了她们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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