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无罪判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不起诉等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可以听取司法部门办理情况汇报和提出建议。这是监督法颁布后,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司法工作的对象、原则等有关内容。其中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这些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的汇报。对突出的问题,经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够,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