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的职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要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这就在源头上规范了政府预算的执行工作。对预算的初审,《条例》指出,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也可以向有关方面的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
该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人大发挥好监督作用,管好人民政府的“钱袋子”,真正为民做好事。与此同时,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话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真正树立人大应有的权威和地位。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