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于12月22日在昆明举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合法权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将对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渠道,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各新闻媒体对《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贯彻实施多给予宣传报道,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沈安波主持会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参加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代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