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白保兴的指示,2008年6月下旬,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龙永春主持下,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办公室的全体工作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聂奎林汇报了自办公室成立以来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报告了代起草领导小组草拟的法规名称方案(草案)、法规结构方案(草案),以及起草工作时间进度方案(草案)的基本过程。在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关于我省实施监督法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方案(草案)》,《关于我省实施监督法地方性法规的结构方案(草案)》的起草思路、草案中的三个方案各自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围绕草案中提出的三个方案,参加会议的每位同志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大家对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草案中所提出的三个方案均符合我国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各方案认真分析并吸收了前期各兄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规的优点,同时也充分地保留了我省原监督条例中的精华部分。大家认为,所提出的草案对帮助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策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会议对三个方案作了较充分地分析研究,对各个方案的长处和短处作了反复比较。龙副秘书长对大家的意见作了归纳总结。最后,会议将草案中的第三方案,推荐作为我省制定实施监督法地方配套性法规的首选方案。
依照该方案,我省所制定的实施监督法的地方配套性法规,名称将为“云南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法规的基本框架结构将由章、节、条、款和项构成。整个法规共有五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违法责任和处理、第五章附则。其中的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部分又将由十节组成,分别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节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节询问和质询;第七节特定问题调查;第八节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节受理申诉和意见;第十节其他规定。
在这次工作会议上推荐的方案,下一步办公室还将根据会议上大家的意见作许些修改。法规名称和结构推荐方案,还将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座谈会》上进行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再作修改,经起草领导小组确认后,再作出终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