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该条例的起草、审议、规定及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在会上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答记者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出席会议。他指出,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希望全社会关注生命、关注安全、关爱生产者,各相关部门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安全生产条例共7章60条。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会应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下午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规定实施作进一步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出席会议,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
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共8章51条。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主管、公安、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及电力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加强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设立了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政许可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中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条例还对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作出了规范,积极预防和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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