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建立面向企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管理一线技术革新活动的社会化评价和奖励体系,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发起,设立“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并制定下发了《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奖分为全国和省、市两个级别进行评审和授奖。为此,结合我省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和云南省建材工会联合设立云南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是面向云南省建材行业(包括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授予个人和组织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中取得成果的荣誉。获奖证书是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成立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负责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励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把关;成立省建材技术革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评审工作;设立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由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和云南省建材工会共同设立,负责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委会的委员资格进行认定;
(二)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建材专业范围内的云南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被推荐为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候选人的人员,当年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建材行业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等方面有关规定和熟悉建材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奖励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根据当年提出申报的具体情况聘请评委会专家;
(三)负责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州、市建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组织或个人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推荐、核实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授予在我省建材企业的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器具、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在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器具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企业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产品质量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参加评选。
(五)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评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批准许可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
(二)在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在推动企业技术革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有创新。通过技术革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的技术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技术革新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带动和推广作用,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评选奖励等级是根据成果(项目)在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组织: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革新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革新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个人:
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整个行业中有重大的借鉴和推广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度的三月前由组织或个人自愿填报申请;
(二)申请材料报送各州、市建材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奖励办公室;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将材料报省建材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省建材技术革新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申报书》;
(二)推荐意见书;
(三)项目需经实施单位验证,并得到企业认可;
(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取得企业相关的认可和证明
(五)必要时,需提供相关的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材料;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委会。
(二)评委会的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回避制度,评委中应当有2/3以上的人员(含2/3)参加为有效,参加投票评委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方为通过。
(三)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核准。
第十六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费用、授奖及其他
第十七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不向提出申报的组织或个人收取申报费用。
第十八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实施工作的经费来源由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和云南省建材工会共同筹措。
第十九条 接受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款。
第二十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级别,一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0%,二等奖不超过30%。一等奖将代表云南省建材行业参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由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和云南省建材工会根据奖励委员会的意见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在全行业内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革新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手段骗取省建材技术革新奖的,一经查实,由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和云南省建材工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在全省建材行业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材工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六年三月二日 |